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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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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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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文书写作: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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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中,复习的过程中既要劳逸结合也要难易结合复习,这样效率才会更高。你知道该如何写司法考试的文书吗,那么你知道正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吗,有什么样的方法又好又快地写出来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文书写作:民事上诉状,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2016司法考试卷四文书写作: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与二审行政上诉状范文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李某某案二审19日开庭

公务员 时事政治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透露,今天(19日)上午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对于此前曝出李某某家提交的新视频证据,受害人律师田参军表示“不好说”,同案被告律师李在珂则称“没听说”。李某某律师张起淮近日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声称开庭前都“不能说”。

  二审原告仍不出庭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北京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后李某某家属提出上诉,接着其原律师陈枢提出辞职。

  正是因为律师的更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0日宣布,原定31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二审开庭延期。

  15日下午,受害人杨某的律师田参军,通过微博透露,已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11月19日上午9点,一中院少年庭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田律师表示,原告杨女士目前的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相关诉讼权利全部由律师代为行使。

  新视频证据成关键

  此前《京华时报》曾爆料称,李某某家此次二审开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是李家律师所拍摄的视频,视频内容是律师根据整个事件的证人证言,将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来驳斥此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言。例如,此前证言称,当时杨某掉入床和墙的夹缝,律师通过验证此处根本呆不下一个人。又例如,此前证言称,杨某被李某某等人拽着头撞向电视柜,律师通过验证认为电视柜的高度根本撞不到头等等。此外,李家还有一份专家意见向法院提交,并申请了此前的鉴定人出庭。

  记者日前拨通了田参军律师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他心情不错,听完记者的慰问后还笑着说“谢谢”,但问到李某某家提交的视频证据,田律师口风颇紧,“法院有要求,开庭之前都不能对证据随便发表意见。”再问是否见过这份证据,他颇为无奈地说“不好说”。

  记者近日一直试图联系李某某律师张起淮,但他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上周记者曾电话张起淮追问开庭时间,当时张律师表示还没收到正式消息,但他补充道:“差不多是下周二审,你听明白了吧?”不过,对于案件证据方面,他14日也表示“不能说”。值得一提的是,张律师此前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曾提到李某某案二审会重新制定辩护策略。

  和两位律师一样,同样不愿多谈该案的还有李在珂律师,李律师作为同案被告律师,他表示此次二审自己没有准备,“因为我这边没有上诉,我就听好了。”问到李某某家提交的视频证据,李在珂则表示“不知道,没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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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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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证券发行规定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监管: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管理职能;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等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规则,提高罚款数额。

  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对于近年资本市场上的举牌收购热潮,草案二审稿强化持股达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二审稿设专章从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

  草案二审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

新疆高考移民案4月18日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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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高考移民案4月18日二审开庭

  “李明他们几个学生提供的户籍信息都是真实的,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不存在虚假的情况。”4月18日,因一审败诉,李明等6名大学生状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下称自治区招办)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李明的代理人表示李明的户籍信息真实可查。

  据悉,这也是全疆首例“高考移民”案。法庭上,李明等6名大学生的代理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自治区招办的处理决定。因为败诉意味着,这些大学生的录取资格、学籍都将被取消。

  一审:多名考生告招办败诉

  2014年,包括李明在内的13名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后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后因被人举报,经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被自治区招办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经调查,其中,李明于2011年7月随父母将户口从山东迁入吐鲁番高昌区雅尔贝希村,迁入理由为“种大棚务农”,李明于2014年参加高考升入大学。

  自治区招办和自治区公安厅工作人员去该村未找到李明父母,且李明迁入该村后从未在该村居住,户口系空挂户,也不能提供其父母种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能证实其合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说,李明户口虽在新疆,人并没在新疆居住。

  另一名考生张强于2010年8月和父母从山东省以“投靠亲友”为由迁入鄯善县,2014年张强在新疆参加高考被外地大学录取。自治区招办调查发现,张强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没有任何亲戚,而且之前从未来过新疆,张强父母面对调查人员问及“投靠亲友”的问题也拿不出相关证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13名大学生的学籍被依法取消。

  2015年11月6日,李明等8名学生不服自治区招办的处理决定,将其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几人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自治区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同年12月29日,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一审驳回了李明等人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明等6人提起了上诉,另外两人放弃了上诉。

  二审:考生代理人要求撤销原判

  4月18日,在二审开庭中,李明几人的代理人表示,李明等6名大学生的户籍信息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情形,并提出自治区招办属于事业单位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资格,招办的程序违法。该代理人还表示,按照相关法规,已录取取得学籍的,如果取消学籍也是由所在高校取消。

  “对这6名孩子取消入学资格,我的心情也很沉重。”对此,作为自治区招办代理人,同时也是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在法庭上说,这些孩子考上大学很不容易,他表示遗憾并希望对方律师能转达慰问。但是,他认为,这些孩子属于“高考移民”是事实,自治区招办作出的是“处理决定”而非行政处罚。

  陈彤说,经多个部门查明,李明等涉事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相关涉事的干警已被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者入...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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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

  (一)审判方式

  1、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及审限

  1、审判组织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2、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三、第二审审限

  (一)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第二审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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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审限

  (一)审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计算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八、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判决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例1】(2011-2-37)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例2】(2008-2-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 AD

  【例3】(2010-2-77)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一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人不服,均以对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

  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

  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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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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