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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2016年二建考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法规重点 二级建造师考点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工程法规》2016年二建考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希望考生们都能认真备考,好好复习二建,这样通过二建考试才有希望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意志、利益分离)

  (2)使用权:对财产利用、运用

  (3)收益权: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对财产处置。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

  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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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备考笔记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复习笔记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等制度。

  2.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专业工程承包人可将承包的或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此外,分包的人不得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约,负连带责任,资质等级以成员中最低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成员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5.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实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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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回顾: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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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读几次教科书,多做一些习题练习,掌握学习方法,二建证书不是梦,“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回顾: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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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一建考试考点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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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是一建考试备考复习的好时机,你是否在努力的复习呢?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建设工程法规】一建考试考点十”,大家可以根据以下这些知识点有效备考!

  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3、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 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家联合验收,监理单位不参加 验收)。

  5、 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重伤50-99人,或 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9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授权)、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政府(或授权)、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或授权)、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政府(或授权)负责调查。

  7、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之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 地域管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除了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9、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依法设计、提出建议和承担责任三大责任。提出建议就是对三新一特工程(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提出安全措施的建议。

  10、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两备案、三提供、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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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承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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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承运义务”,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1.运送货物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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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点归纳2015年-《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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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考试已经迫在眉睫了,你还不努力复习吗,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一建考点归纳2015年-《工程法规》”,同学们可以根据以下这些知识点有效备考!

  主要内容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41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建设工程法规》一建考试考点总结

建设工程法规重点 建设工程法规考点 一级建造师知识点

  每一个考点都需要同学们理解记忆才行,死记硬背会很快遗忘的哦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建设工程法规》一建考试考点总结”,希望同学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的效力层级(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泣,(四)新法优于旧法

  3.《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52 号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羊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

  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位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

  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6、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7.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人死代理行为不终止)

  8.★《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9.表见代理07、09、11(无权有效)了解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 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本人受...

工程法规二建考试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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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工程法规二建考试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帮助大家了解知识点,归纳脑海中散落的知识点。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四、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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