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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工程法规考点:承包法律制度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备考笔记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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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8.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力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6.《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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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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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
特级 不少于6人   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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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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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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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掌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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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 投标文件

  a) 投标文件的编制:

  i. 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建立、业绩和机械设备。

  ii. 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或现金支票),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少于80W。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b) 投标文件的提交不少于3个

  c) 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截止日期前办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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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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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考点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有其特殊性。所以,《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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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备考笔记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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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36个资质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3.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规定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后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省市)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资质等级标准和管理规定,与国内企业基本相同,但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

  5.法规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或分包工程。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上述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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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备考笔记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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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等制度。

  2.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专业工程承包人可将承包的或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此外,分包的人不得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约,负连带责任,资质等级以成员中最低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成员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5.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实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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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巩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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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a) 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财产关系。

  b)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应当具备4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能力有限,受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c)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物化结果、非物化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智力成果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a) 主体变更:数目变化、主体改变

  b) 客体变更: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c) 内容变更:权利增加减少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商和约定终止条件)和违约终止(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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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备考笔记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巩固:掌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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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诉讼时效

  一、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a) 胜诉权消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b) 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 四类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a) 普通:2年

  b) 短期: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c) 特殊:非民法规定,而是有特殊法规定。合同法规定涉外为4年,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d)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三、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a) 中止: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意为是客观的。

  b)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确定重新计算时间点。

  物权法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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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巩固: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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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核心考点

  1.保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人资格等)

  2.抵押权(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

  3.质权和留置

  4.定金(定金合同、合同生效、定金数额)

  2Z2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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