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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舞弊案:5名被告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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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高考舞弊案:5名被告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以朱玉全为首的5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朱玉全通过QQ聊天方式,从网上购买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后,又在网上将试题答案卖给李树森、胡哲(在逃)、刘贺。

  考试之前,刘贺找到董丽、纪军,希望二人帮助其给考生传递高考试题答案,并建立了只有其三人的QQ群。刘贺分别在阜新市高级中学附近、阜新市实验中学附近以及阜新市海州高级中学附近租用三处短期住宅,并向董丽、纪军提供了传输答案的设备。

  2015年6月7日10时许,刘贺在获得答案之后,通过QQ群将答案分别传递给董丽、纪军,后三人又分别在上述三处承租房内将获取的试题答案传递给已交定金的考生。当天,刘贺三人先后被抓获。6月17日、6月26日,李树森和朱玉全分别在抚顺、大连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全、李树森、刘贺、董丽、纪军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别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朱玉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刘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判处李树森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董丽、纪军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作案工具发射器、接收器、充电线、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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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什么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关的中考政治

2012年高考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高考 管理

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记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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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时事:公考试题和答案属国家秘密

半月谈 时事政治 公务员

  新闻背景:“今年我参加了五六次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从来没有这么低过。”日前,广东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不少考生质疑:机器阅卷的准确性和阅卷之后的统分情况有误差。对此,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表示,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布(据6月14日《南方日报》)。

  网友邓子庆:数万大军刚从公务员考试(下称公考)战场下来,本想检验一下战绩如何,无奈战场被打扫得一尘不染——试卷、草稿纸等全被回收,答案也成了秘密。这不免令人生疑:号称公平、公开、公正的公考,标准答案咋就成了国家秘密呢?高考(微博)尚有复查考分程序,公考为何就不能设置相关复查机制?

  诚然,“玻璃房子里面的竞争”是人们对公务员考试的形象比喻,但公考不仅仅是报名、考试这两个环节组成的,后面的试题、答案公布等也都该放进玻璃房子里——既然大家光明正大地参加考试,为何就不能光明正大地拿一份参考答案来获知自己的考试结果呢?

  进而言之,公考要真正公开透明,试题和答案就不该成为主考方手中的秘密。考生交钱参加考试,便有权知道自己所做试题是对是错或该得多少分,主考方没有理由与考生玩躲猫猫,否则只会引起更多猜疑——万一确实存在人为操作失误,修正的机会也没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个“你觉得应该公布公考试题及答案吗?”的权威调查中,75%以上的人选择了“应该公布”。显然,大部分人希望公考试题和参考答案也能透明化。主考部门如果觉得不该公布,就该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便应顺应民意,早日令公务员考试彻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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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故意毁坏财产罪 寻衅滋事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解析2016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概念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对比分析】  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故意为犯罪行为超过了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经过以上的解读,相信每位考生在自己的心里对于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有一定的理解。最后出国留学司法考试专栏预祝每位备考2016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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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考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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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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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高考生状告省教育厅 答卷是否属国家秘密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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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高考生状告省教育厅 答卷是否属国家秘密成焦点

  怀疑历史试卷被误判,泰兴第一中学考生小闻多次向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申请查卷,却屡屡遭拒,无奈之下将省教育厅告上法庭。7日,这起全省首例高考考生状告省教育厅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高考前,小闻选修的历史科目平时模拟考试都得A和A+。当年高考,小闻语数外总成绩高出本一投档线20分,达到不少重点大学录取线,但历史科目却得了C等。按省选修科目等级划分办法,C等即表示成绩在全省考生中排名50%-90%。小闻将因此被所有一本院校和绝大多数二本院校拒之门外。

  怀疑成绩被误判,去年6月,小闻母亲陈女士提出查分申请。省考试院回复称,成绩准确无误。小闻一家又想到查阅答卷,便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却收到后者“不予公开”的答复,理由是“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公开高考历史等级分数线会危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样的理由让小闻一家无法接受,去年10月,陈女士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撤销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并责令省教育厅重新作出答复。而省教育厅则建议小闻一家向省考试院申请公开有关信息。陈女士再次向省考试院提出申请,再次遭拒。眼看孩子要与名校失之交臂,去年底,陈女士 将省教育厅告到南京市中院,要求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原始分数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7日庭审中,原被告就“考生答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展开答辩。被告代理人称,考生考卷涉及评分规则,而该规则为国家秘密事项,公开考卷会妨 碍命题的公正性,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原告代理人则提出,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规定中提到的“答卷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并不等同于“国家秘密”。教育部 在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考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其中提到的“一定范围的人员”并未将考生排 除在外。

  答辩中,省教育厅坚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对原告申请的答卷等信息进行公开。省教育厅不具有公 开答卷信息的法定职责。省教育考试院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承办方,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和考试信息的留存,考卷查询应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但原告认为,教育 考试院只是考试信息的保存者,是信息公开的执行者,省教育厅才是信息公开的授权方和决定方。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判决。

  考生查卷难在哪

  由于教育部尚未对考试复核内容及复核办法给出明确界定,具体复核办法由各省自主决定,而复核核分不查卷是大多数省份的通行办法,即复核仅限于基本信息与合分正确与否,且都由考务部门完成并告知。当日庭审结果,试卷信息及查卷过程并不对外公布。这一做法,也引发不少高考查卷官司。

  2008年,河南考生小刘考分大幅低于预期,查卷被拒后,他将该省招办告上法庭,郑州中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责令省招办公开试卷;2009年,北京考生小峰因同样的原因状告北京市教委则被驳回,法院未当庭判定查卷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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