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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舞弊案:5名被告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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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高考舞弊案:5名被告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以朱玉全为首的5名被告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朱玉全通过QQ聊天方式,从网上购买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后,又在网上将试题答案卖给李树森、胡哲(在逃)、刘贺。

  考试之前,刘贺找到董丽、纪军,希望二人帮助其给考生传递高考试题答案,并建立了只有其三人的QQ群。刘贺分别在阜新市高级中学附近、阜新市实验中学附近以及阜新市海州高级中学附近租用三处短期住宅,并向董丽、纪军提供了传输答案的设备。

  2015年6月7日10时许,刘贺在获得答案之后,通过QQ群将答案分别传递给董丽、纪军,后三人又分别在上述三处承租房内将获取的试题答案传递给已交定金的考生。当天,刘贺三人先后被抓获。6月17日、6月26日,李树森和朱玉全分别在抚顺、大连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全、李树森、刘贺、董丽、纪军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绝密级别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朱玉全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刘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判处李树森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判处董丽、纪军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作案工具发射器、接收器、充电线、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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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相关的中考政治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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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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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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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记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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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时事:公考试题和答案属国家秘密

半月谈 时事政治 公务员

  新闻背景:“今年我参加了五六次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从来没有这么低过。”日前,广东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不少考生质疑:机器阅卷的准确性和阅卷之后的统分情况有误差。对此,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表示,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布(据6月14日《南方日报》)。

  网友邓子庆:数万大军刚从公务员考试(下称公考)战场下来,本想检验一下战绩如何,无奈战场被打扫得一尘不染——试卷、草稿纸等全被回收,答案也成了秘密。这不免令人生疑:号称公平、公开、公正的公考,标准答案咋就成了国家秘密呢?高考(微博)尚有复查考分程序,公考为何就不能设置相关复查机制?

  诚然,“玻璃房子里面的竞争”是人们对公务员考试的形象比喻,但公考不仅仅是报名、考试这两个环节组成的,后面的试题、答案公布等也都该放进玻璃房子里——既然大家光明正大地参加考试,为何就不能光明正大地拿一份参考答案来获知自己的考试结果呢?

  进而言之,公考要真正公开透明,试题和答案就不该成为主考方手中的秘密。考生交钱参加考试,便有权知道自己所做试题是对是错或该得多少分,主考方没有理由与考生玩躲猫猫,否则只会引起更多猜疑——万一确实存在人为操作失误,修正的机会也没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个“你觉得应该公布公考试题及答案吗?”的权威调查中,75%以上的人选择了“应该公布”。显然,大部分人希望公考试题和参考答案也能透明化。主考部门如果觉得不该公布,就该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便应顺应民意,早日令公务员考试彻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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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故意毁坏财产罪 寻衅滋事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解析

  解析2016司法考试刑法重要知识点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概念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对比分析】  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故意为犯罪行为超过了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经过以上的解读,相信每位考生在自己的心里对于故意毁坏财产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有一定的理解。最后出国留学司法考试专栏预祝每位备考2016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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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考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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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逸梅)昨天,教育部公布了《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2009年颁布的考务规定相比,在机密等级上有了显著调整,将评分细则、答卷都列入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过去的规定是“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新规定进行调整:“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另外更多的内容也有了保密等级:“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经省级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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