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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缓刑与死缓是考试中法律部分的重要考点,也是难点。在授课过程中,常会出现学生出现将缓刑与死缓混同的情况。所以,今天我们就对两者进行简单地探讨。
一、概念与本质不同
缓刑也叫做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就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从本质上言,缓刑不是刑罚。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是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方式。从本质上言,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的适用对象主要规定于《刑法》第72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上可知,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不会再有实际社会危险的犯罪分子。
死缓的适用对象规定于《刑法》第48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由上可知,死缓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三、考验结果不同
既然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犯在顺利通过考验期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过看守所或监狱的大门。当然,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发现有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则将其收监,然后依照相关规定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没有漏罪或新罪,仅仅是不遵守考验期相关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则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可。
死缓则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则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考验期满后则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缓犯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但情节不严重的,则重新考验两年;故意犯罪且情节严重的,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以上就是缓刑与死缓的三大不同,当然他们之间也是有相同之处的,比如无论是缓刑还是死缓,犯罪分子的附加刑都要执行等。但无论如何,两者有着绝对的,本质的不同,以后再也不要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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