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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意见

保监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3月9日发布通知,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意见

  在保险业资产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险资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资产配置荒。为进一步完善险资运用管理制度,保监会3月9日发布通知,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纳入险资投资范围。同时,险资可以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管机构,专业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此外,对于险资近两年在二级市场的频频举牌,在此次拟修改的《暂行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包括: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6年来保监会对《暂行办法》的第二次修改。

  2014年4月,保监会首次修改《暂行办法》,将其中险资运用的具体比例限制内容删除,改为由保监会另行制定,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与此对应的是保监会对险资投资比例的大幅松绑。

  2014年2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险资运用改为大类资产比例监管,并将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提升至30%。险资投资的松绑使得2014年险资投资收益大幅提升,2015年险资投资收益率更是达到7.56%,创出新高。

  第二次修改与第一次修改的不同之处在于将险资运用范围大幅拓宽。

  目前,保险业资产规模已逾12万亿元,险资运用规模超11万亿元,未来5年,保险业每年可运用资金规模有望保持2万亿元以上的增长,大量负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

  有业内人士认为,允许险资投资私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有利于改善供需关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还将扩大险资资金来源,增加资金的可用量。但险资运用范围的放宽能否再次促进险资投资收益提升目前尚难定论。险企具体执行情况也有待险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的比例等规定,以及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多少为重大股权投资等相关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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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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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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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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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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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考研信息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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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汇资金拆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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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 拆借资金比例的内容,以及《2013年外汇资金拆借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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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金借贷合同范本

外汇 借贷 合同

  合同范本网借款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外汇资金借贷合同范本》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____ 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___ 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___ 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____ 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第二条 借款期限:现汇____ 年____ 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___ 年____ 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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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___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____ 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___ %,按____ 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

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级建造师

  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与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需要注意?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亮点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1年期满可移出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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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银行职业资格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组织相关专题培训。

  第七条会员单位和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国际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第十条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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