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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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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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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工商局拟订的《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令第五号、第六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帮助联络安排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重庆市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市教委资格认定或备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资格认定或备案和注册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人才培养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教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由市教委进行资格认定,并将相关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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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参考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考研信息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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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级建造师

  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为何要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与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需要注意?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亮点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1年期满可移出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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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银行职业资格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银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者和其他银行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编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

  (四)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组织相关专题培训。

  第七条会员单位和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

  (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国际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

  (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

  (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

  (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第十条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

普通高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高考招生违规 普高招生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

宿州学院“双能素质”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教师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教师资格证认定

  要参加教师资格证认定考试的考生们,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宿州学院“双能素质”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宿州学院“双能素质”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人才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双能素质”教师队伍,保证教学和实习实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能素质”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教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会计师、工程师等)。

  (二)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技师等)。

  (三)近五年内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的的技术鉴定证书)。

  (四)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五)近五年内主持或参与(前两名)产学研项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益(使用单位效益证明),或取得发明专利。

  二、“双能素质”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双能素质”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于每年5月份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学院“双能素质”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系(院)对申请人的申报表及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本单位所有申报人情况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根据各系(院)的初审情况于每年6月份组织评审,经学校认定的“双能素质”教师在人事处备案管理,并由学校颁发“双能素质”教师资格证聘书。

  (四)“双能素质”教师聘期为5年,到期一般不再续聘。

  三、“双能素质”教师的职责

  (一)每学年承担的课程中至少有一门及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并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二)“双能素质”教师资格有效期内,要完成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种:

  1.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名)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并有相关成果。

  2.接受学校安排其到企业兼职或工作,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并有相关成果。

  3.主持主要参与(前2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教学改革,并有相关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4.主持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效果良好并有相关成果。

  5.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取得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提名(以主办单位和组委会同时盖章有效)。

  四、“双能素质”教师的待遇

  “双能素质”教师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被本校任定为“双能素质”教师资格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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