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知识点辨析,希望各位考生能够根据考试的侧重点进行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知识点辨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问题,法律效力最高。作为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青树,宪法是必考内容。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知识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任期、重要职权是很多考生辨析不清的知识点。以下由我为各位考生解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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