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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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质与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服从全国人大。

  (二)组成和任期

  1、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人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2、任期为5年,委员长与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有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3)解释法律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的。

  (4)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5)预算管理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1、常委会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2、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3、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重要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是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②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①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② 审议议案。

  ③表决通过议案。审议后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④公布法律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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