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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常考知识点:公债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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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常考知识点:公债的持有者

  公债的持有者

  公债的持有者——政府的债权人或公债的发行对象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公债的持有者通常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公司(企业)和个人。

  1.中央银行

  (1)各国公债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中一般禁止中央银行直接认购公债或直接承办发行公债,如日本、美国、法国等;

  (2)各国的制度或法律允许中央银行持有一定量的公债,这些公债是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取得的。

  2.商业银行

  (1)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参与国债市场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2)我国商业银行持有国债曾经有过不良后果,因此目前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债。今后允许商业银行持有公债将是发展公债市场的重要前提之一。

  3.机构

  (1)机构持有公债可以减少公债销售的环节,有助于降低公债发行成本;

  (2)我国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公债。

  4.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也是应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2)可以通过设立公债投资基金,提高公债发行的效率,并为长期公债的发行和公债市场的良性循环创造条件,又能满足个人投资者投资公债的需求。

  5.外国投资者

  目前我国尚未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国内公债市场,而是利用境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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