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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资料员考试辅导资料(3)

2022资料员考试 资料员考试考前考点

2022下半年资料员考试将会在十一月份开始,各位考生在这个炎炎夏日里正进行着紧张严密的复习和备考,小编在本文中为各位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带来了2022年资料员考试的辅导资料,赶快来看看吧.

材料与水有关的性质

1 亲水性与憎水性

材料与水接触时,根据其是否能被水润湿,将材料分为亲水性与憎水性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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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资料员考试辅导资料(2)

2022资料员考试 资料员考试知识点

2022年的资料员考试的下半场将会在十一月份开始,请各位考生注意考试时间,合理制定复习计划,好好复习,以良好的心态迎接考试,本文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资料员考试的辅导资料,希望对于即将参加考试的你能有所帮助.

材料的力学性能

1 强度

材料在外力作用下,抵抗破坏的能力称为强度。当材料承受外力作用时,内部就产生应力,应力就随外力的增大而增大,知道应力增大到不能承受外力作用时,材料即破坏,此时的极限应力值即为极限强度。

与公务员辅导资料相关的实用资料

2022资料员考试辅导资料(1)

2022资料员考试 资料员考试辅导资料

  2022年上半年的资料员考试已经结束,或许在这场考试中有人遗憾,有人失利.但一时的失败并不能证明什么,把目光放到十一月的下半年考试,把上一次没能得到的东西在这一次自己赢回来,这才是最有意义的成长.

  钢结构工程材料

  钢结构工程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商检测报告、中文标志等。按规定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有条件的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防火涂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木结构

  木结构工程主要材料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装饰装修材料

  主要包括抹灰、地面、门窗、吊顶、轻质隔墙(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2)应复试的材料(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岩、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3)建筑外窗应有三性试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4)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5)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异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有检测报告。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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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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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试逐渐拉开序幕,全国各省份公务员考试也在紧张的进行中,在这个紧张的时刻,是考生发挥自己的时候了,出国留学网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辅导资料,希望您能复习好,祝您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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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英语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Scientists Warn AI Can Be Dangerous as Well as Helpful to Humans”,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r AI, no longer simply exists in science fiction movies and books. Scientists warn AI has and will continue to change almost every aspect of how people conduct business and live. Researchers sa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be a threat, as well as helpful, to humans.

  From the iPhone personal assistant Siri, to doing searches on the Internet, to the autopilot function, simpl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r AI, has been around for some time, but is quickly getting more complex and more intelligent.

  "If we are going to make systems that are going to be more intelligent than us, it’s absolutely essential for us to understand how to absolutely guarantee that they only do things that we are happy with," said Stuart Russell.

  Computer science professor Stuart Russell says, many present-day jobs that are labor intensive, or require data analysis, such as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will be replaced by machines with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But if we replaced all the jobs that require human physical labor and then we replace all the jobs that require human mental labor, then you have to ask, 'What’s left?'" Russell asked.

  New Jobs

  Guruduth Banavar of sees a future in which new jobs such as data engineering will be created.

  "The future will require eve...

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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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 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 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 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 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0 ”从犯,从其在共同 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 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 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 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 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4、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 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 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 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预备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 的的人。

  8、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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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典型罪名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 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 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 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 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 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 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 明(拒不说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三十万元立案标准。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 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 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五)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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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辅导:刑法资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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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刑罚的执行

  (一)缓刑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1.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 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二日 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3、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制度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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