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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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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刑法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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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①诈骗罪。

  ②敲诈勒索罪。

  ③抢劫罪。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3)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4)重叠的因果关系。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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