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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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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所有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渤海3号路东段

邮政编码:061108

注:专科除医学检验专业外的其它专业和本科护理学专业在渤海校区学习,本科除护理学外的其它专业和专科的医学检验专业在廊坊校区学习。

第七条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 dongfangzhaosheng@163.com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2014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十...

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相关的招生简章

2008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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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于2005年,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申办,教育部批准按新机制、新模式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参加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工作。所有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之内。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jucmp.edu.cn(教育网)

E-mail: df-college@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09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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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09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邮政编码:065001。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 (公网) www.bucm.edu.cn (教育网)
E-mail: df-college@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09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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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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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所有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 dongfangzhaosheng@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10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和语种(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没有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考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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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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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所有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 dongfangzhaosheng@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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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12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所有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 dongfangzhaosheng@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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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13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

第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所有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www.df-college.com(公网)

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 dongfangzhaosheng@163.com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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