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采集流程栏目,提供与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采集流程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23年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小程序采集流程

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 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采集流程

  北京的考生注意了,北京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的通知已经发布了,请各位考生做好申报准备,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小程序采集流程”,可供各位考生参考。

2023年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小程序采集流程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推荐阅读:<...

与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采集流程相关的考试信息

2022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时间

广东自学考试毕业申请 2022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申请时间

  广东省关于202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办理工作的公告已经公布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资讯吧!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时间”,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2022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时间

  毕业申请时间

  网上申请时间为上半年6月15-20日、下半年12月15-20日,提交毕业材料时间、地点详见各地市考办的通知。

  毕业办理前期工作

  (一)办理转考、免考、考籍信息更正手续

  申请上半年毕业的考生,须在5月1日前办理完成转考、免考、考籍信息更正(含身份证号升位)手续;申请下半年毕业的考生,须在11月1日前办理完成转考、免考、考籍信息更正(含身份证号升位)手续。逾期办理者,不能参加本批次毕业手续的办理。

  (二)登记前置学历相关信息

  申请上半年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在6月1日前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登记前置学历信息;申请下半年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在12月1日前登录系统登记前置学历信息。经广东省考办查验通过的方可申请本科毕业。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学历认证方式之一进行登记:

  1.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同时办理自考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生,须登记申请专科毕业的准考证号。

  5.申请上半年自考本科毕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登记前置学历信息时,如未取得前置学历毕业证,可暂不填写前置学历毕业证号及学历认证信息;取得毕业证后,须于7月5日前登录系统补填前置学历毕业证号及认证信息,提交省考办核查。未按时补填的,视为放弃本批次毕业申请。

  推荐阅读:

  2022年4月安徽自学考试报名时间已公布

  2022年4月江苏自学考试报名时间已公布

与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照片申请采集流程相关的成人高考资讯

2022年辽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流程

辽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 辽宁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流程

  辽宁的考生注意了,2022年度的自学考试已经顺利结束了,目前考试成绩也已经公布了,想要进行考试成绩复核申请的考生请及时进行申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辽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流程”,可供辽宁的考生参考。

2022年辽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流程

image.png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流程>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22〕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公告如下:

  一、 考生申请

  11月28日至12月2日,考生通过报名所在考区招考办申请成绩复核,填写提交《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附件1)。

  二、 复核内容

  考生可申请复核科目是否为本人答卷,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的成绩一致及总分合计有无差错。

  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内容。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 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的相关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成绩复核过程考生不得查阅答卷。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反馈结果

  考生可于12月10日后向报名所在考区招考办查询成绩复核结果,如需要《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通知单》,可到报名所在考区招考办领取,如涉及疫情防控要求以报名所在地区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为准。

  附件:1.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点击链接下载)

  2.各市(区)招考办联系方式(点击链接查看)

  推荐阅读:

  2022年安徽自学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甘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通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甘肃自学考试专业调整通知

  甘肃的考生注意了!甘肃省自2024年上半年起,全面实施新专业课程设置,所有考生按新专业代码、名称和课程设置参加报名报考及毕业申请等相关工作。相关的调整工作安排通知已整理好了,各位考生来看看吧!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甘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通知”,供考生参考阅读。

甘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通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最新要求,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发展现状,为切实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相关工作,确保新旧专业过渡平稳有序,经研究决定,对《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甘考委发〔2018〕2号)相关事项予以补充完善,现就专业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调整时间

  (一)自2024年上半年起,全面实施新专业课程设置,所有考生按新专业代码、名称和课程设置参加报名报考及毕业申请等相关工作。

  (二)自2024年上半年起,已停考专业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二、专业调整有关事项

  (一)自2024年上半年起,我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层次调整为专科和专升本两类,专科层次专业的类型统称为“专科”,本科层次专业的类型统称为“专升本”。

  (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新旧专业代码、名称对应关系及开考面向对象详见《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应表》。

  (三)专业调整后,各专业课程设置明细见《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课程设置明细表》。

  (四)现行开考专业在籍未毕业考生已通过课程成绩有效,专业调整后,考生按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课程顶替关系表》进行课程顶替,按照专业课程设置明细表报名参加未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按照新专业课程设置明细申请毕业。

  (五)已停考专业在籍未毕业考生已通过课程成绩有效,专业调整后,考生可从现行开考专业中选择同层次相近专业,将已通过课程成绩转入相应新专业并按照相同、相近和“一顶一”(公共政治课、英语除外)顶替办法执行,剩余未通过课程根据相应新专业课程设置要求,选择新专业课程设置内课程报名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从相应专业申请毕业。

  (六)我省现行开考专科专业会计(专业代码020203)调整后为专科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代码530302)。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中尚未发布大数据与会计专业课程设置明细,待新专业规范发布后,再行发布该专业课程设置明细表及新旧专业课程顶替关系表。

  (七)已毕业考生专业代码和名称不在本次专业调整范围内。

  三、其他事项

  (一)专升本层次课程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由原来14学分降为7学分,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上半年起,英语(专升本)课程顶替由本科专业中任意3门专业课降为2门。

  (二)通用课程仅用于顶替已停考专业不再安排考试的课程。自2024年上半年起,通用课程由原有的10门调整为6门,之前已取得的通用课程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如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教师资格证说课稿

  教师资格证面试题库

  教师资格合格证明有效期限

  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分数线

  2017上半年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

自学考试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自学考试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如下: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教师资格证说课稿

  教师资格证面试题库

  教师资格合格证明有效期限

  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分数线

  2017上半年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2017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如下: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教师资格证说课稿

  教师资格证面试题库

  教师资格合格证明有效期限

  2017年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分数线

  2017上半年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

...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

  本文“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跟着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