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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

自学考试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自学考试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办法”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如下: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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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

  本文“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跟着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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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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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条例”,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如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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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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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如下: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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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办理步骤

广东自考毕业办理步骤 2022自学考试毕业办理流程

  2022年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时间已经公布了,相信大家已经期待已久了!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办理步骤”,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2022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办理步骤

  毕业办理步骤

  凡达到毕业要求的考生,应在当地市考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申请毕业的有关手续,逾期者,不能参加本批次毕业手续的办理。

  (一)确认信息

  考生在办理申请毕业登记之前,须登录系统确认自己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子相片和各科成绩等数据,上述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申请毕业登记。

  (二)网上申请并打印《毕业生登记表》

  考生登录系统,成功提交毕业申请后,须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并认真核对《毕业生登记表》正面的有关信息,如实填写背面的相关内容;同时,将该表交有关单位填写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并加盖公章。

  注意:要求使用激光打印机、80g/㎡(或以上)A4复印纸、双面打印《毕业生登记表》,考生不得对该表的格式及内容作任何更改。

  (三)提交材料

  1.身份证的原件(原件核验后即退还,下同)及复印件。

  2.《毕业生登记表》,社会考生一式两份,公开(开放)学院考生一式三份。

  3.考生办理本科毕业手续时,无需提交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使用非中国内地身份证办理本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交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境外学历作为前置学历的考生,须提交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由于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等原因,与前置学历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考生,须提交前置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特殊专业要求

  1.申请办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专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供机械类工种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2.申请办理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供电气类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申请办理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类执业证书(注:证书上必须有“执业”二字)。

  4.医学、药学、护理学或其他医学相关专业的中专或专科毕业生,办理食品营养与卫生专业(专科)毕业时,如选考临床医学总论(课程代码:05747)、疾病的营养防治(课程代码:05748)、中医营养学基础(课程代码:05749)、食品卫生法规与监督(课程代码:05750)、烹饪与膳食管理基础(课程代码:05751)、烹饪与膳食管理基础(课程代码:05752)、食品营养学(课程代码:00988)等七门课程,须提供相关专业的中专或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考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选考课程达到最低的学分或门数要求。

  (三)本科专业毕业生加考课程达到所属类型的最低学分或门数要求。

  (四)选择的毕业专业、主考学校,须与取得合格成绩的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所属的专业及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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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协议》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22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的内容,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协议》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_______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中心  
  甲方为通过____年____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课程,自愿接受乙方的辅导。为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拟订本协议。

2022年海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疫情防控和温馨提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疫情防控

  2022年海南地区的自学考试时间定于10月22日到25日,目前距离考试时间已经不多了,请各位考生根据考点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考试准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海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疫情防控和温馨提示”,可供各位考生参考。

  2022年海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疫情防控和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海南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日至25日举行。因当前疫情发展情况复杂,散发面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确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考务工作顺利进行,经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现按照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方案的要求,特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宜:

一、考生进入考点防疫要求

1.考生参加考试须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监测要求:

(1)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灰码的考生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转绿码。健康码不为绿码的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须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自备),进入警戒线后严禁擅自摘除口罩(监考员进行身份核验时短暂摘下口罩)。须扫地点码、出示行程卡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和行程卡为绿色、体温低于37.3℃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考前7天内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地市旅居史人员(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在入琼口岸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管控期满后参加考试的,持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采样时间为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7天内有风险区和重点涉疫区旅居史的考生,入琼后进行“落地检”,按照考区属地市县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报备、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需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应提供解除隔离证明,持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采样时间为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4)在考试过程中身体如有不适可举手报告监考员。考试期间发热(体温超过37.3℃)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中止考试或不得与其他健康考生同场考试,转至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不按要求提供考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的;

(2)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和处罚

自学考试的奖励 自学考试的处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1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和处罚”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可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奖励与处罚如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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