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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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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民航局共建。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建设大学和“985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目前有两个校区,其中明故宫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将军路校区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飞行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招委会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招委会委员由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招委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招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承担相应职责;招委会的执行机构为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4.组织实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咨询、招生宣传工作,并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考生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一条...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已过审)

高考招生简章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已过审)已经公布,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大家整理《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已过审)》,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英文缩写为NUAA。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民航局共建。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建设大学和“985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目前有两个校区,其中明故宫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将军路校区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国防生、飞行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招委会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招委会委员由党政办、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招委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招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承担相应职责;招委会的执行机构为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4.组织实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咨询、招生宣传工作,并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4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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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民航局重点共建。在6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实现了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985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十一五”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特别优秀学校”称号。目前,学校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在新的发展时期,南航将紧密围绕“高素质公民和未来开拓者”的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以育人为本、促进人才辈出,以学术为本,促进学术繁荣,以航空为本、促进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继续实施“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制度创新”的发展战略,向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行业因素、就业因素、生源质量等...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招生简章

2013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13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60余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实现了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985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十一五”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特别优秀学校”称号。目前,学校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在新的发展时期,南航将紧密围绕“高素质公民和未来的开拓者”的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以育人为本、促进人才辈出,以学术为本,促进学术繁荣,以航空为本、促进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继续实施“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制度创新”的发展战略,向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08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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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2008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理、经、文、法、哲、教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以及全国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之间设立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09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江苏省外)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09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江苏省外)》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2009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理、经、文、法、哲、教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以及全国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般不超过105%;对于生源质量优异的省份将具体根据生源情况追加计划,增加调档数。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之间设立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超过3分;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如所在省份进行英语口语测试,则要求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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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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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理、经、文、法、哲、教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以及全国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如生源质量优异,我校将会根据具体生源情况追加计划,增加调档数。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交通运输(民航电子电气工程)只招收男生...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1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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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行业因素、就业因素、生源质量等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各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政策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专业按每学年4600元预收,艺术类专业按每学年6800元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为15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本校招生网和有关媒体。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邮政编码:210016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

传真:025-8489245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址:http://www.nuaa.edu.cn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网网址:http://zs.nuaa.edu.cn

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相关的考研招生简章

2012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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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近60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奋进,不断推动了学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十一五”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特别优秀学校”称号。在新的发展时期,南航将坚持“以育人为本、促进人才辈出,以学术为本,促进学术繁荣,以航空为本、促进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继续实施“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制度创新”的发展战略,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以昂扬的姿态向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行业因素、就业因素、生源质量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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