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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以案释法精选

司法四卷考点 司法考试重点 2018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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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以案释法精选

  【案情】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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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四卷考点:代签补签或丢失合同,能否索要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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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司法四卷考点:代签补签或丢失合同,能否索要二倍工资?

  现实中,由他人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数月乃至更长时间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手中的劳动合同丢失而单位拒绝复印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遭遇类似情形能否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呢?

  代签未经本人同意,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7年3月1日,梁晓菲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梁晓菲知道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是想裁减人员,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考虑到自己内心已经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她表示接受公司的决定,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是,公司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与梁晓菲一同入职的同学李某代签为由拒绝。尽管梁晓菲一再否认自己已经委托李某代签,甚至自入职以来对此一无所知,可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拒绝梁晓菲的要求。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虽被冠以“劳动”二字,但它仍属于合同的范围,同样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即使公司所言属实,但梁晓菲的同学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因其签字行为属未经梁晓菲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梁晓菲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故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补签时间虽从头算,单位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6年9月1日,廖丽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7年4月1日,公司才与廖丽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写明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拖欠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且索要未果,廖丽萍提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时间涵盖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加之廖丽萍已经认可,故其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点评】

  公司同样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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