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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哪几门

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考几门 关于司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总共要考几门科目?想知道的小伙伴看过来,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国家司法考试考哪几门”仅供参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资讯!

  国家司法考试考哪几门

  1、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3、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司法考试合格分数

  司法考试总分为600分,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政策规定,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或者区以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司法考试答题技巧全攻略

  。如何审题,迅速抓住“题眼”,准确找出“陷阱”,变得尤为重要。我的经验就是:读题,而不是看题。大家都知道,同样的一段文字,看一遍所需要的时间远远小于读一遍,可是,读一遍所获取的信息却远远大于看一遍。这其中的道理,不用我多说大家都是知道的。特别是针对司法考试而言,如何不漏过任何一个信息的方法就是“读题”,并且读题还能够放松你紧张的心情,使你心无旁鹫全身心地投入到考试的思维之中,也许有人会说,本来时间就很紧张,看题,速度是枉然,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其次,如果你还在为时间不够用,或者说你每张试卷都是在考试快,读题,速度慢,会不会答不完?我不这样认为,首先,你做得再快,如果不能保证正确率,也的结束铃声响起来的时候才做完,这本身说明你的基础不够硬,一般而言,通过扎实的复习,胸有成竹的走向考场,那么,前三卷均应提前半小时至少二十分钟涂完答题卡。

  有不相信的朋友,现在你可以随便找一道历届得真题,分别“看一遍”、“读一遍”,然后体会一下是不是有区别?这个方法可以推广到平时的看书复习。考场上的“读题”只能是“默念”,而在平时的复习中,有条件的可以大声的朗读,充分地调动身体的每一个器官参与到你的复习中来,你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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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考试形式相关的司法考试动态

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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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

  【问题1】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回复】两者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一个是虚构了基本事实一个是虚构了辅助事实。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问题2】罪状,及其分类的概念。

  【回复】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刑法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 简练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问题3】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回复】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两者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他的动机有很多种,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勒索财物,一种是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手段。

  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

与司法考试考试形式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5年司法考试考试试卷

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

  2015年司法考试考试试卷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5年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卷一),欢迎考生参阅,希望对考生冲刺复习能有所帮助提高。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5.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

  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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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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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政权组织形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法律||教育网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

  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在委员会制的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最高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体,在形式上由苏维埃制、大国民议会制、代表团制、人民法代表大会制等许多具体表现。它们都是按民主集中原则组成,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最高地位,其它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

  (二)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1、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

  2、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法律||教育网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

  3、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知识,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的时候,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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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考前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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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考前必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熟悉考点学校所在方位和交通路线,掌握行程时间,以便考试当日能够提前到达考点学校,防止因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迟到无法参加考试。

  二、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须在30分钟内按照试卷、答卷提示,准确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准考证号、考场序号”等信息,并将试卷首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卷的指定位置。答卷不可折叠,如因“条形码”未按时粘贴、折叠答卷,造成考试成绩评阅卷发生问题,责任应由应试人员自负。

  三、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考场,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点考场时应试人员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并按照要求签到,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序号、座位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将准考证主、副证、身份证统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四、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准备和检查考试必须携带的用品。如准考证主证、副证、身份证件、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2B铅笔、像皮等必须物品。严禁将司法部禁止的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

  五、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立刻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确认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应当仔细阅读考试试卷(答题)上的相关提示和答题顺序后再进行答题,并在规定答题区域内准确填(涂)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卷面清洁,防止污损试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如因应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污损,责任自负。对于试卷(答卷)不清楚地问题,应试人员应当举手提出。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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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司法考试考试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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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汗水浇灌喜悦之花,辛勤的付出总会有回报。本文“2017年江西司法考试考试纪律要求”由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提供,希望能助参加司法考试的伙伴们一臂之力,更多有关司法考试的信息请关注我们!

  2017年江西司法考试考试纪律要求

  据“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可知,2017年江西省司法考试考试纪律要求如下:

  今年我省继续实施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应试人员需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配合安检入场。应试人员除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东西入场,考试文具由考场负责提供。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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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生高分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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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考生高分经验分享”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弹指一瞬间,新一轮司法考试又将开始,不同的考生群体因不同的复习情况而有着不同的心境:有悲观放弃的,有苦苦挣扎的,有敢于拼搏的,有自信满满的。的确,司法考试这门含金量很高的资格考试牵动着太多考生的心,而如何把握好考前宝贵的时间,给自己最大的提高,是考生最为头痛和迷茫的。笔者去年以452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特把本人曾用过的一些方法和经验告诉大家,以期对所有即将走向考场的考生以最大的帮助。

  一、考前半个月,我该复习什么,怎么样复习最有效?

  最后的半个月不管你复习怎么样,一定不要再拘泥于书本、法条,每天苦苦看三大本、辛勤看法条,这个前期的复习工作一定要抛弃。真正的时间应该投入到五大部分上来:真题+模拟题+卷一知识点+诉讼法知识点+不会的知识,下面我来具体的阐释:

  首先,时间上每天可以这样分配:

  1.做一卷真题或模拟题(卷一、卷二、卷三可以按天依次做,每天一卷就可以)2小时;

  2.分析该卷真题或者模拟题(最为关键的部分,掌握每一道题的知识点并拓展)3小时;

  3.背诵、总结、记忆卷一的相关知识点,掌握清楚并进行理顺(时间可以随机)1小时;

  4.对比记忆三大诉讼法,看重点法条,多总结多归纳时间2小时左右;

  5.查漏补缺自己不会的知识,如商经法不好,就着重看一下,好好补缺,2小时左右;

  其次,关于做题的选择上,建议大家按套题来做,不要再做分学科的真题,可以做分年的真题,或者是高质量的模拟题。至于选择真题还是模拟题,看你的复习情况,如果真题还没有做一遍或者没有掌握透彻,那么做历年真题就可以,如果你真题掌握可以了,那么我建议你做一定量的模拟题进行实战演练,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每天都要坚持下去,每天一卷试题加详细分析,然后背诵记忆卷一和三大诉讼法,不要落下,每天养成这样一种做题的手感和记忆的灵感,相信对你司法考试考场上的发挥有很大的好处。

  二、考前的心态,我被打击了,或者是我非常相信自己

  一句话,考前最重要的是心态,这一段知识点的重要性不如心态。悲观的人想要放弃,缺乏自信。乐观的人盲目高兴,过于自傲。其实,这两者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考试前要保持一种自信但很谦虚的心态,即“做最好的准备,做最坏的打算”。

  一方面,不要放弃,要坚持,坚持到司法考试卷四的最后一道大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失败,而坚持仍有可能成功!考前这一段要坚持,考场上做100道题要坚持,考试中的四门都要坚持下去,不要因为一个小小的错误、一个小小的曲折就世界末日,不是的,事实证明,你的所谓的失误根本不会影响大局,但如果你就此停止,那么你必然失败。

  但是,不可盲目的自信,如果现在有同学自信满满地说他一定可以通过司法考试,那么他低估了司法考试的难度,他会付出代价的。诚然,复习的比较好、比较到位是比较好,但是,一定要保持一种谦虚的心态,因为肯定还有很多你还不会,如果你就此自大,那么司法考试考场上将会见证你的失败。唯一应该做的就是不断的查漏补缺,不断的坚持,不断的重复记忆,不断的总结。

  三、考前和考场上的细节,注重小事,成就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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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前信息收取

司法考试备考经验 司法考试经验 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考前信息收取

  2016国家司法考试据今只有两个月不到的时间了,在考试临近之际,对于考生可能会有一个手足无措的阶段,各种信息,各种资料铺天盖地。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分享如何收取国家司法考试考前信息,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借鉴。

  司法考试就要举行了,随着考试的临近,各种所谓的司法考试的内部信息、绝密资料等铺天盖地。考生在这些信息中无所适从,是将最后的时间放在这些信息的搜集甄别中还是放在基础知识的复习上面。在此告诫各位考生应当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基础知识的复习上面,但是不能回避考前信息搜集。考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资料搜集。

  首先,由于目前网络资源比较发达,传播速度也是比较快的。因此选择网络资源进行搜集司法考试考前信息是考生的重要选择。对于一些考试重点,考前预测等等考生可以将其摘录出来。

  其次考生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进行司法考试信息积累。“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么,一个人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但是大家的智慧是无穷的。因此考生可以再茶余饭后进行信息沟通积累资料。

  最后,有条件的考生可以选择参加一下司法考试培训班。培训班特别是最后的冲刺班都以押题信息和考前预测作为培训重点。辅导老师不仅仅将社会上的信息资料进行搜集,同时还结合自己的知识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甄别。选择最有可能的命题点,摒弃一些虚假的信息,节省考生时间,同时帮助考生在最后的时候抓住考试重点。

  在最后的时候,司法考试信息泛滥,考生应当有理性的进行选择,甄别。虽然考前信息具有一定的突击作用,但是错误的司法考试信息有可能将考生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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