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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经典综合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 司法考试卷四答案 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经典综合案例分析题,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经典综合案例分析题

  【案情】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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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2400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5月31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同意,于2008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起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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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及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真题及详细答案解析,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吗,欢迎参考。

  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

  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

2018年秘书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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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秘书考试经典案例分析题(3)

  【案例一】杨修的错误

  东汉末年,杨彪的儿子杨修,博学能文,才思过人,与曹植是好朋友。后来成为曹操的谋士,官居主簿,替曹操典领文书,办理事务。杨修“恃才放旷”屡犯曹操之忌,终于由此丧命。以下是几则典型的事例。事例一:有一次,曹操造了一所后花园。落成时,曹操去观看,在园中转了一圈,临走时什么话也没有说,只在园门上写了一个“活”字。工匠们不了解他的意思,就去请教杨修。杨修对工匠们说,门内添活字,乃阔字也,丞相嫌你们把园门造得太宽大了。工匠们恍然大悟,于是重新建造园门。完工后再请曹操验收。曹操大喜,问道:“谁领会了我的意思?”左右回答:“多亏杨主簿赐教!”曹操虽表面上称好,而心底却很忌讳。事例二:有一天,塞北有人给曹操送了一盒精美的酥(奶酪),想巴结他。曹操尝了一口,突然灵机一动,想考考周围文臣武将的才智,就在酥盒上竖写了“一合酥”三个字,让使臣送给文武大臣。大臣们面对这盒酥,百思不得其解,就向杨修求教。杨修看到盒子上的字,竞拿取餐具给大家分吃了。大家问他:“我们怎么敢吃魏王的东西?”杨修说:“是魏王让我们一人一口酥嘛!”在场的文臣武将都为杨修的聪敏而拍案叫绝。而后,曹操问起原因,杨修从容回答说:“盒上明明写着‘一人一口酥’,岂敢违丞相之命乎?”曹操虽然喜笑,而心头却很忌讳杨修。事例三:曹操多猜疑,深怕人家暗中谋害自己,常吩咐左右说:“我梦中好杀人,凡我睡着的时候,你们切勿近前!”有一天,曹操在帐中睡觉,故意落被于地,一近侍慌取被为他覆盖。曹操即刻跳起来拔剑把他杀了,复上床睡。睡了半天起来的时候,假装做梦,佯惊问:“何人杀我近侍?”大家都以实情相告。曹操痛哭,命令厚葬近侍。人们都以为曹操果真是梦中杀人,惟有杨修又识破了他的意图,临葬时指着近侍尸体而叹惜说:“丞相非在梦中,君乃在梦中耳!”曹操听到后更加厌恶杨修。事例四:曹操出兵汉中进攻刘备,困于斜谷界口。欲要进兵,又被马超拒守;欲收兵回朝,又恐被蜀兵耻笑,心中犹豫不决。正碰上厨师进鸡汤。操见碗中有鸡肋,因而有感于怀。正沉吟间,夏侯悖入帐,禀请夜间口号。曹操随口答道:“鸡肋!鸡肋!”夏侯悖传令众官,都称“鸡肋!”行军主簿杨修见传“鸡肋”二字,便教随行军士收拾行装,准备归程。有人报知夏侯悖。夏侯悖大惊,遂请杨修至帐中问道:“公何收拾行装?”杨修说:“以今夜号令,便知魏王不日将退兵归也。鸡肋者,食之无肉,弃之有味。今进不能胜,退恐人笑,在此无益,不如早归,来日魏王必班师矣。故先收拾行装,免得临行慌乱。”夏侯悖说:“公真知魏王肺腑也!”遂亦收拾行装。于是寨中诸将,无不准备归计。曹操得知此情后,唤杨修问之,杨修以鸡肋之意对。曹操大怒说:“你怎敢造谣言,乱我军心!”喝刀斧手推出斩之,将首级号令于辕门外。(注:选自《三国演义》)

  【思辨题】

  1.杨修作为主簿,在曹操出兵汉中进攻刘备取胜不易,骑虎难下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做?

  2.作为职业秘书应该从杨修身上吸取些什么教训?

  3.曹操以现代人的说法是一个爱才惜才的领导,那你怎样看待他最终杀死杨修一事?

  4.你能否从职业秘书的专业角度,分析一下在每一则事例中,杨修应该怎么做更好?<...

法硕考研经典案例解析

2014考研 法硕 经典 案例 解析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合同管理

  合同是缔结诚信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因此,签合同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怎么样写一份合同,合同的规范问题,周全问题,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都是公司要考虑的。写好合同事关重大,不能出任何差错。想要了解合同的规范问题等请上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

  案例一 结算与质量纠纷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

  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最新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 合同范本
     合同是缔结诚信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因此,签合同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怎么样写一份合同,合同的规范问题,周全问题,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都是公司要考虑的。写好合同事关重大,不能出任何差错。想要了解合同的规范问题等请上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依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更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伟,福建省建材工业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38号。 负责人:刘志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光,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习晓兰,中国建设银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农房公司。住所地:福 建省福州市三角井桥亭4号。 法定代表人:戴启武,该公司总经理。

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合同

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合同”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第1题1分,2-7题每题1.5分)

  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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