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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级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的 罚款。
A.1‰~2‰ B.5‰~10‰
C.2‰~3‰ D.1‰~5‰
2.2004年6月某矿山公司决定对所属氟石矿项目实施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其中一家投标的企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资料,结果该企业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对该招标代理机构处( )的罚款。
A.5万元~25万元 B.1万元~5万元
C.5万元~20万元 D.5万元~15万元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选定中标人应视为( )。
A.违法行为 B.合理行为
C.自主行为 D.正当行为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的罚款。
A.5万元~10万元
B.3万元~8万元
C.l万元~5万元
D.2万元~4万元
5.金罗建筑公司于2002年5月16 在招标中中标,并与昌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合同签订后,金罗建筑公司却以建筑原材料涨价,标底过低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给当地的招商引资带来了恶劣影响的同时,也使开发商错过投资商机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对此严重情节,有关部门决定取消其( )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A.1~3 B.2~3
C.1~5 D.2~5
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 )。
A.视数额大小分别处理
B.对超过部分加倍赔偿
C.对超过部分也如数赔偿
D.对超过部分减半赔偿
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的罚款。
A.5‰~10‰ B.1‰~3‰
C.3‰~5‰ D.10‰~20‰
8.甲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规定,对于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的情形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B.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C.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D.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9.甲工厂的主要负责人于某由于重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于某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5年内 B.3年内
C.3~5年 D.1~3年
10.某施工企业仓库常年空着,其管理者李某的朋友托其储存1000箱鞭炮、礼花两个月,并保证包装合格,不会出现问题,并且给付很高的保管费。李某便将这1000箱鞭炮、礼花储存在仓库中,后被人发现。基于其违法所得已超过10万元,有关部门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
A.5倍以上 B.1~5倍
C.3倍以上 D.2倍以上
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发包单位 B.建设单位
C.承租单位 D.施工单位
1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的建设工程法规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是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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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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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

与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的劳动合同

2016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

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 会从法律责任概述

  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分析:国家行为及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答案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分析:国家行为及法律责任”,希望广大考生有技巧的复习,通过研究试题,加深重要知识点的记忆。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试题分析:国家行为及法律责任

  1.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传统法律责任中,行为可以归于国家——间接责任,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教唆或者放纵。

  解析: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首要要件就是可归因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下列行为被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乙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总结各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的共同特征,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代表了国家意志的行为。因为国家本身不是类似于人的生命体,而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国家的意志需要通过它的机关或执行国家职能的人去表达和实现,这些机关或人既然是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事,他们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国家的行为。本题中有两个陷阱。首先,警察具备执行国家职能的特殊身份,似乎暗示其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次,受伤的人员包括享有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的外交人员,也似乎暗示行为违反了国家承担的保护外交代表人身安全的国际义务。但该警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国家的积极教唆或指使,也没有国家消极的默认或纵容,所以没有满足可归因于国家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国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D项正确。

  2.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2002年卷一单选第16题)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

2016一建考试工程法规重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法规考点 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在努力的在复习,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考试重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Z3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其他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 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 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2017教师法相关的法律责任

2017教师法 教师法法律责任 教师法

  本文“2017教师法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可知,教师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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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法律责任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难点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辅导

  “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法律责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并祝全体考生顺利通过,赶快复习吧。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设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二)未按照规定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或者未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四)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或者将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营业部集中统一管理规定;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八)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利用结算业务关系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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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育法》法律责任相关条例

教育法相关条例 教育法法律责任 2017教育法

  “2017《教育法》法律责任相关条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可知,2017教育法教育基本制度如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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