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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学习知识要学以致用,多多练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有很多同学还不能搞懂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今天通过两个小练习掌握一下两者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基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达到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重点看驾驶人是否想逃避救助义务。如果是为了逃避救助离开现场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的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要求,在驾驶人逃逸之前已经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和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因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牛刀小试】

  1.甲无证开车。撞伤一人,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甲开车,撞死一人,逃逸。

  1.【答案】因逃逸致人死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第五项规定。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后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2.【答案】交通肇事罪。解析:交通肇事逃逸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前提,因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救助义务。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故仅成立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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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法律常识:细说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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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难免发生交通事故,你对交通肇事了解吗?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测法律常识:细说交通肇事,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关注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行测法律常识:细说交通肇事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已是很多人选择出行的交通工具。自然,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每每如此,常有人道:这下坏了,犯罪了,得去坐牢之类的说法,甚至有些司机不懂法,发生事故后径直逃离。那么,真是这样吗?

  从立法层面来看,为了保证车辆行为人规范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带来的人员、财产伤亡,从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国家已对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及交通肇事罪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区分与界定,鉴于此,交通肇事类的案例题便经常出现在各种公职类考试的命题人视野中,今天,教育专家就交通肇事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帮助考生掌握相关考点,同时也能在社会生活中学法、用法。

  一、一般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概念之厘清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则与之相反,是指没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根据题干中所描述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例题:

  王大锤在下班回家的过程中,因开车速度过快,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美丽撞伤,造成张美丽脚踝骨折,王大锤随即送美丽到附近医院治疗,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导致张美丽因药物过敏而死,王大锤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不可抗力

  C.交通肇事罪

  D.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张美丽的死亡是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大意导致,而非王大锤造成,因此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王大锤开车速度过快导致张美丽被撞伤,并非不能预见的原因,故B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王大锤只是将张美丽脚踝撞骨折,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故C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D。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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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如何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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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如何考查?希望大家仔细学习下面的法律知识,争取考试时不要失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如何考查?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构成要件

  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客观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所以交通肇事罪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例如,工厂厂区、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要求发生重大事故,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主观罪责: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

  【真题再现】甲因超速开车将乙撞成重伤,为逃避法律制裁,将乙偷偷扔在偏僻处,最终使乙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A。解析:交通肇事为罪为过失犯罪,要求造成重大事故。甲因超速开车将乙撞成重伤,不属于重大事故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甲将乙偷偷扔在偏僻处,最终使乙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流血过多死亡,甲属于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答案为A。

  【真题再现】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将在小区散步的两个居民撞成重伤。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 危险驾驶罪

  B. 交通肇事罪

  C. 故意伤害罪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D。解析: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酒驾、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威胁公共安全,才成立此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行为人的是过失,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违反了交通法规,然后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等,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必须发生在公共道路...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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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大家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认真备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科技日益变化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根据目前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的方向越来越接近实际生活,所以关于交通事故的考题也越来越多。今天来探讨下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考点,让大家在以后考试或生活中得以应用。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条的解读

  1. 通过本法条可以看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发生交通肇事后引起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定为此罪。若行为人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2. 本罪成立的条件范围指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道路”如广场 公共停车场。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外的事故,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定罪论处。

  3.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允许管理范围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例如:利用三轮车运输货物,在道路(正常通行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定为交通肇事罪。

  4. 盗窃得来的机动车(包括盗窃过程中和盗窃得手后)违反交通允许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有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例如:没有驾照的人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有有驾照的人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被害人突然从路边冲出导致交通事故,行为人就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车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7. “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在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8. 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责应实行数罪并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之减刑规定

  刑法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是事业单位法律部分考查频率较高的学科,除了关于犯罪理论外,关于刑罚执行中的问题,也是考试中会出现的知识点。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现在刑法中中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希望各位考生有所收获。

  一、哪些人可以减刑,哪些人应当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案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方法

  【案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昨天接到朋友的咨询,很不幸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更不幸的是由于凌晨12点多钟,道路上的车辆及行人较少,朋友昏迷肇事车辆逃逸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找不到肇事车主发生的抢救费用谁来承担?

  可能很少一部人知道,针对肇事车辆逃逸或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申请救助基金呢?

  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第一种情况针对的是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1万;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超出部分可以由救助基金垫付;第二种情况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第三种情况就是文头中遇到的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二、应当有谁申请救助基金?

  1、对于因交通事故发生抢救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2、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发生的丧葬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由受害人亲属凭该《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该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

  三、申请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已属不幸,如果肇事车主毫无社会责任心驾车逃逸,至少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帮助垫付抢救的费用,让受害人不会对于抢救有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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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试重点: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法规考点 一级建造师考试重点

  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只有2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在努力的在复习,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考试重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以上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处罚(即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

2016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

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 会从法律责任概述

  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会从法律责任考试大纲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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