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华德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其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第三条 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哈尔滨华德学院”署名并具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由“哈尔滨华德学院”署名并具印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本科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五条 招生范围。我院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条 招生层次。四年制本科生和三年制专科生。
第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八条 外语语种。外语系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考生。
第九条 照顾政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本批次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对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情况确定录取与否。若第一志愿生源充足则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采取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对于高考分数较高、但所报第一志愿专业未能录取的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入所报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参加省艺术类统考考生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中职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五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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