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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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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国家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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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6、《海商法》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7、《海商...

与国家司法考试法条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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