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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模拟练习

司法考试 国际私法 司考习题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模拟练习”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单选题

  1、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A.民商事法律关系

  B.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D.国际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B

  2、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参考答案】B

  3、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参考答案】C

  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参考答案】B

  5、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参考答案】C

  多选题

  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参考答案】BCD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些?()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B.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C.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的

  D.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活的范围...

与国际司法考试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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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特征,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卷一国际法的复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 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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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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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国际私法概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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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国际私法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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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2017国际私法考试真题”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单选题

  1、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D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A国法律而A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院适用哪国法律?(

  A.A国法律

  B.B国法律

  C.C国法律

  D.D国法律

  【参考答案】D

  2、一位住所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支配即丹麦法;而丹麦国私法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结果葡萄牙法院处理该案时适用了意大利法.请问:该种法律适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 )

  A.间接反致

  B.直接反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转致

  【参考答案】D

  3、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原本应予适用的一国法律被他国法律的适用而取代即构成法律规避行为

  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任意性规定

  C.当事人往往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种类来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在甲国定居的甲国人李某加入乙国国籍从而使应予适用"住所地法"而改为适用"国籍国法"

  D.法律规避都是既遂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且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

  【参考答案】D

  4、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

  A.外国法的查明

  B.反致

  C.识别

  D.法律规避

  【参考答案】C

  5、中国男子甲与日本女子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两人移居澳大利亚.甲前妻丙在澳提起诉讼提出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要求解除甲乙的婚姻关系.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夫妻关系成立与否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意大利法律规定婚姻关系适用丈夫的本国法.若澳大利亚法律仅承认转致则应适用( )

  A.中国法律

  B.意大利法律

  C.澳大利亚法律

  D.日本法律

  【参考答案】A

  6、居住在甲国的一乙国公民死于甲国在丙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丙国法院进行诉讼.丙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乙国法;乙国法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甲国法;甲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丙国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丙国实体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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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

国际经济 贸易术语 司法考试重点

  2019年的司法考试在六月份就开始报名了,正在备考的你准备好了吗?小编为你提供了考试重点哦~一起来看看吧!看看你是不是全都复习了,如果没有可以收藏一下网页,多学习一下,希望能帮助到你哦~

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反倾销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的构成要件: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支持申请的国内产业在产品的数量上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2)主动发起——指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

司法考试三卷必考知识:国际税法

司法考试三卷考试要点 司法三卷考点知识 司法考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必考知识:国际税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分确认。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国籍标准。以上标准,住所和居住期限相结合,是国际上最常见的确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2.法人居民身分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收征税,一般包括: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免税制、抵免制、扣除和减免制。

  注意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区别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二者区别在于:纳税主体不同;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税,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税种不同,重复征税的税种始终相同;重叠征税适用的税种可能不同。

  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方式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指以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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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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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最新最快的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备考攻略、技巧、经验,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信用证

  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方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行对通知行是委托关系。

  (4)通知行对卖方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行是买入卖方的单据,买入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行

  (6)议付行付款后再由开证行对其付款,开证行付完款最后再找买方赎单。

  (7)保兑行的作用在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的信用证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和可分割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银行的免责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对真实性不负责是指银行只负责单据表面的审查,不调查其真实来源。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银行自己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和问题,传统上银行也是概不负责的;近年由于消费者权益张扬,也作出了银行要负责的判决。

  (3)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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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与2015年相比,2016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作了全面修订。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结合变动部分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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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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