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那么下面就和出国留学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英国土地改革吧,欢迎阅读。
一、英国土地制度变迁
初始阶段:11 世纪之前
在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中,缺少明确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在法律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国王。在诺曼征服时期,在英格兰形成了一种所有的公共财产属于国王,国王又不能作为一个私人而拥有财产的观念。在 11 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国王立法的数量不多,例如,征服者威廉颁布的法律只有区区几项;亨利一世统治时期30年,也仅有几项法律保存下来。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现实,英国早期的土地立法,内容单薄、体系不够健全。
转折阶段 12世纪—16世纪
土地权利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表现为圈地农场采用改进农业的办法,对于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出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圈地之后土地地租提高,租地农场主与地主之间收入的一种再分配。再是土地私有权的实现,亨利八世时期,为了让土地脱离封建王朝控制,采取没收、拍卖修道院地产的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条例,以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对土地权的变相支配。最后地产流转雏形的出现,土地所有权变革在英国历史上也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这些都为地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兴盛阶段 17世纪—19世纪
英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兴盛阶段是17世纪至19 世纪,在此阶段,废除敞田制与确立土地私有产权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土地私有权在英国的法律确认主导了17世纪到19世纪英国土地制度的发展。
稳定阶段 20世纪以来
20世纪英国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租佃式土地经营模式日渐萎缩,而自营农场发展迅速,土地集中化趋势也日益增强。20世纪之后,英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步入稳定阶段。
二、英国土地流转的条件
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逐步确立
在英国土地制度转折阶段,土地权利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这也是促进英国土地流转的因素。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逐步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首先,中世纪英格兰土地法律是不允许买卖和转让土地的。即使出现过自由佃户和维兰进行土地买卖现象但是也是有一定的条件制约。中世纪晚期《买地法》开始出现就标志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出现,《买地法》间接承认了土地转让与买卖的合法性,许多贵族、商人,甚至是农民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土地。15世纪,随着传统庄园的逐渐解体,庄园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另外,宗教改革和圈地运动对于土地所有关系的变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5世纪起,通过土地买卖、协议性圈地,甚至是强制手段得到一块土地,然后将土地圈围起来。这样,就消除了土地的公权,确立了私权。直到17世纪40年代,土地私有权才得以真正实现。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导致土地的商品化
货币需求是土地商品化的原因
英国商品货币关系益发展人们对于货币的需求开始显现。农村货币劳役折算越来越普遍,货币地租逐渐取代了劳役地租,推动了土地的商品化。同时新航路开辟,让国内外贸易迅速增长,商人有钱了就来买卖土地,又带动了货币经济。货币在农民中间也是不可缺少的媒介,农民有剩余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缴纳地租。农民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