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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留学如何保持居留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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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留学,必须要保持自己拘留的合法性,否则可能会被驱逐出境,功亏一篑。和出国留学来看看美国留学如何保持居留合法性?欢迎阅读。

  一、学分出勤率

  在校全日制学生持F1签证,本科生每学期必须修满12个学分,研究生则要求9个学分。 注册不满足要求的学生将失去学生身份。

  全日制学生出勤率需达到85%以上或90%以上,否则有被注销F1签证的危险。转学留学生必须到获取签证的学校报到就读至少一年方可转学,否则将失去学生身份。

  初到美国一年之内,学生转学必须取得当前(最初的)学校的批准,并在美国国土安全部备案。在一年之后,学生可随意转学,只要取得其他学校的录取并在美国国土安全部备案后,即可转学。

  二、留学生实习与就业

  临毕业时请提前申请毕业实习。 根据自己的实习情况向移民局推荐批准毕业实习,获得一年的实习期。在此期间,你可以工作,并让你的雇主替你申请工作签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H-1B。

  毕业后, 若没有申请毕业实习,将有30天的合法居留缓冲期。如果没有到校报到,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学校终止你的学生身份,你的合法居留缓冲期为0天, 必须立即出境,否则将视为非法居留。

  如果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3个月,将面临3年内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非法居留超过一年,将面临10年内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

  三、驾照

  美国驾照除了是开车的许可证还可以作身份证件。 在日常生活的许许多多地方你都会用到它。每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州的驾照。

  四、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报税号(ITIN)

  如果在美国有一份工作, 必须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报税号(ITIN),进行报税。只要有超过600美元的年收入,就必须报税。

  持有效证明文件证明本人是在美国合法居留和工作,就可以在当地社会安全局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报税号(ITIN)。 建议在学校期间通过on campus打工取得社会安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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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拿大移民如何证明资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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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想要移民到加拿大去的家庭来说,有一个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如何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下面就由出国留学网小编给各位简单的介绍下吧。

  加拿大政府承认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理财、房产和公司资产。

  银行存款对于申请人而言,是解释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也是签证官根据你的职业身份判断存款数额是否正常的衡量标准之一。而股票、基金和房产,则属于资产增值中的自然增值。自然增值的部分不需要向签证官解释来源,只需要提供投资收益的交易记录就行,例如你在2000年投资200万购买一套房产,到2017年该房产已升值到700万元,那这多出的部分不用解释,只需要证明在2000年有足够投资200万购买该房产的资金,这些资金的合法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买房或投资股票,都不需要对增值数额有所解释,但对于二者的本金合法来源都需要解释清楚哦!

  那么怎么证明你的资金合法来源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高管,那么合法的资金来源包括工资、奖金等工作收入。当然,现实生活中,申请者的资产会有很多种类,也就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证明其合法的资金来源。

  一、高管需要准备的文件:

  1、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对你的任职文件或通告文件、社保记录等。

  作用:证明你的工作单位是合法存在,你与它之间有着真实可信的劳务关系。换一句话说,这是向签证官表明你的职场经历,所言非虚的直接证据。

  2、每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情况证明,个税及银行存款证明。

  作用:工资和奖金是构成银行存款的主要来源,签证官可以根据你的工资和奖金进账记录,判断你的银行存款是否合理。

  例如每月进账只有几千元,银行存款却数百万,这就是明显与实际收入情况不符合,签证官有权以资金证明有问题而拒绝申请。

  个税是证明收入强有力的官方文件之一,也是签证官重点考量资金合理合法的途径之一。换句话说,如果个税缴纳的好,会对整个案子能否通过起到关键性辅助作用。也是筛选的必备文件之一。

  二、企业主需要准备的文件:

  1、提供审计报告以及纳税申报表、税单等支持文件,展示公司的盈利情况以及申请者的每年获利分红证明。

  作用:证明公司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反映公司投资效益以及收入平衡的重要指标。审计报告是股东必须提供的证明公司资产的必要文件。

  2、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工商局的注册材料,和股东所占公司的份额的证明文件。

  作用:证明公司具备合法经营权,工商局调档的股东身份文件最有力证明持股比例,以便计算公司资产。

  3、注册公司的本金来源。

  本金是指创立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前期工作积累、投资收入所得或其他合理收入来证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高管还是股东,在合法资金来源证明中都会涉及税收,加拿大移民对个人纳税检查非常在意。出国留学网小编提示:个税方面能够提供的税单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不能提供税单的提供诚实可信的解释,不要试图欺骗或隐瞒,税单可以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证明。

  近年来,中国移民到加拿大的人数正在大幅度增加,而加国移民局对申请人资金来源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如...

与处方合法性审核​相关的移民经验

司考刑事法考点: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刑事法考点:证据的合法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概念解析】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概念扩展】证据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 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 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 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法律||敎育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由公诉方承担没有“非法”的举证责任。

  2、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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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高考改革价值选择、有效性和合法性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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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外语考试实行“一年两考”以及探索外语社会化考试等问题一度引发社会争论,迄今未绝于耳。

  在“众声喧哗”之中,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外语高考(课程)改革作为新时期我国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问路石”,对整个教育事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外语高考改革,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外语教育政策,同时也是一项事关国家人才选拔考选制度的公共政策。

  为什么要启动这次改革,改革举措能否被接受、面临的风险何在、改革能改变现状吗?这些问题都直接指向外语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这一核心问题。

  “减负增效”—外语高考改革的价值选择

  公共政策学认为,任何政策都是价值负载的,而价值选择是政策的核心和灵魂,它承载着质量、效率、公平和可选择性等价值标准,是推动政策变革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有关部门没有特别说明,我们认为本次改革的重要动因正是源于此种考虑。

  外语高考“存废”的主要争议点并不在于外语教育是否有必要的问题,社会上一度盛行“外语无用论”或是“外语挤压母语空间”的论调,这些论调是罔顾事实,缺乏现实调查和科学依据。

  真正令人忧虑的问题是:外语高考是否违背了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人们不禁反思,将外语作为决定千万考生高考命运的重要科目之一是否值得?和其他科目一样,外语高考“指挥棒”效应是否有助于提升教育的质量?是否兼顾教育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再者,能否给考生“可选择”的机会,不需要再“一考定终身”?

  所以,外语高考改革体现出政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倡导。正是基于外语教育的公共价值属性,国家对外语教育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公共责任,所以希望通过外语高考改革实现中国外语教育的“减负增效”,均衡发展,提升国民外语能力和文化素养。

  “知易行难”—外语高考改革的价值合法性

  从这次外语高考改革的内容可以看出,教育主管部门确实希望有所作为:一方面,方案提出“一年两考”,尽量减少像高考这样大规模、高风险考试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给考生以一定的选择权;同时逐步探索外语社会化考试,正确引导教考分离。另一方面,以“增效”为目标,高考将推进笔试和听说并重的考试,重点考核外语应用能力,引导传统应试外语教学向应用外语教育转型,提高外语教育的质量和效率。

  应该说,这些改革举措本意是合理的。然而,知易行难,从宏观政策文本中,我们没有看到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不免对这些政策能否实现其“减负增效”的初衷产生疑问。

  比如,外语社会化考试的可行性就值得怀疑。尽管国外有众多的第三方考试机构提供语言测试的成功经验,但是,国内目前恐怕还找不出一家具有这样资质的社会化考试机构。即便有这样的机构,从建立、调试、运行到市场化运作,再到社会接受其权威资质,这个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再以加强听说测试为例。以目前不少边远山区的师资水平和硬件条件看,推行的难度极大,如果以全国统一外语听说能力考试形式进行的话,这无疑将会是这些地区的考生处于不利的位置,又何谈考试的公平性?!

  “任重道远”—外语高考改革的价值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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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证会计基础考试大纲考点: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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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证考试好考吗?简单好考!每一场考试,考试大纲是重点,要用心掌握每一个考试大纲考点。出国留学网会计频道全力助会计从业考生备考,整理分享历年会计资格证考试大纲高频考点,下面是会计从业《会计基础》考试大纲高频考点“合法性审查”单选题,祝顺利通过!

会计从业证考试 会计基础 真题及解析>>

  下列属于会计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是,各项经济活动是否( )。

  A、符合经济运行客观规律

  B、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C、符合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求

  D、有利于经营目标或预算目标的实现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合法性审查是指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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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驱逐利比亚大使 称卡扎菲政府失去合法性

利比亚 西班牙

西班牙政府16日宣布驱逐利比亚大使,理由是卡扎菲政府压迫平民。

中新网援引法新社报道,西班牙外交部在声明中表示:“西班牙政府决定终止由的黎波里当局指派的大使的任务,由于持续压迫利比亚人民,卡扎菲政权已经失去了所有合法性。”

声明称,利比亚大使已被告知有10天时间离开西班牙领土。

另外,西班牙政府还驱逐了另外三名利比亚使馆官员。外交部在声明中使用通常被用来描述间谍行为的外交辞令称,这些人“在从事与他们的外交人员身份不匹配的活动”。

本月8日,西班牙外交大臣希门尼斯表示,西班牙承认反对派组建的“全国过渡委员会”为利比亚唯一合法代表,并承诺将给予利反对派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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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据的合法性”,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由公诉方承担没有“非法”的举证责任。

2、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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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执业药师《药学综合知识》复习:处方审核结果

  处方审核结果(多以配伍题出现,次重点)

  书写不规范处方

  ①书写不规范②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③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顺序排列

  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不对症)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某些适应症对了,但所选药物不是zui优选)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记忆:只要出现“不适宜”和“重复”和“配伍禁忌”和“不首选”。

  超常处方——“四无”

  无适应症用药;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两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的药物。

  记忆:“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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