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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精选5篇

多重买卖合同

  如何拟定一份正确的合同?许多人了解到合同开始变得重要。合同所使用的书面语言是专业语体,这份“多重买卖合同”是我创新思维的体现希望您会喜欢,相信在本文中您一定会有所发现和收获!

多重买卖合同(篇1)

  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他们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价格发生波动时,尤为常见。原因多数出在出卖人图谋一己之利而不顾信誉、不守信用。质言之,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应有的规制,合同法也没有设置任何条款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移转所有权与他人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应如何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就一物所订立的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以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的做法,这是不正确的。在债法领域中,债权行为不适用物权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债权行为除其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确认为有效。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应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多重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无效。至于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主要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由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因此,当出卖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时,即对其他买受人产生给付不能,其他买受人得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便在不动产或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先买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而出卖人经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了后买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多重买卖合同(篇2)

  多重买卖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一、多重买卖合同怎么履行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认定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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