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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城管该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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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报考时间暂未公布,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3月份。2016年天津公务员考试备考复习之旅已经开启,相信你一定也正在为笔试而忙碌地备考。掌握了方法便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问题喔,城管执法的随意与不正确性广受人关注讨论抑或是批评,你是如何看待的了?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你带来的2016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城管该如何执法,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背景链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结合《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在起草考虑时所指出的“抓住重点,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足以说明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已严重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也说明了城管执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近年来,城管执法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如:不断出现的暴力执法事件,使城管部门俨然成为暴政的代表;选择性执法,损害了城管作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临时工执法,让城管部门执法正当性遭受质疑;目光执法,使城管部门的治理手段受到嘲讽;体验执法,使城管执法严肃性饱受猜疑,同时腐败问题更使城管执法步履维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城管执法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已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目前,城管部门的努力与人民群众的不满形成强烈反差,足以说明城管执法确实不能适应现代城市治理的需要,城管执法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已非城管部门自身所能解决,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思维,全面分析城管执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

  [问题分析]

  一是立法层面存在制度缺失。

  城管综合执法是全国普遍做法,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但是,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规范。城管执法只能借用已有实体法进行,即所谓的“借法执法”。其结果是城管“集中什么处罚权、借用什么法”的问题并无明确规范,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即便实体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城管部门也只能依法执行,有“代人受过”之嫌。

  二是执法层面存在制度缺陷。

  首先,横向上,城管执法与专业部门法律边界不清,权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纵向上,上下级执法职能重叠,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造成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形成执法灰色地带。其次,借用实体法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造成城管执法手段单一,硬性过强、柔性不足,与相对人产生冲突难以避免。此外,执法程序不规范,卷宗管理滞后也制约着城管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执法环境不断恶化。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各种利益并迅速发酵,产生两个落差:一是政府设置过多“高档、大气、国际化”标准与现实管理水平之间的落差;二是公民社会个人利益不断增长与政府提供资源之间的落差。“两个落差”导致违法事件持续增多,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这种违法累积效应超出执法能力,形成了普遍违法现象。执法环境的恶化,迫使政府不得不选择各类专项整治、集中打击的运动式执法。这种做法进一步削弱常规执法能力,选择性执法问题日渐突出,加剧违法不究和执法不公,为寻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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