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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

司法考试卷四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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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一】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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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强化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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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强化题二”,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强化题二

  【案例分析题一】

  【材料】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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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答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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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论述题,简答题难度较低,其答案相对固定,需要考生额外发挥的空间有限。因此,考生只需要“按部就班”、“按图索骥”即可。接下来以2015年的卷四简答题为例,向大家展示简答题的答题方法。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习近平《关于的说明》)

  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面对这样一道简答题,首先应当重视的是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根据问题的要求,构建“总-分-总”的答案框架:

  1.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2.分:(1)结合材料从立法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2)结合材料从执法环节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3)结合材料从司法环节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3.总:宏观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可见,简答题的论证框架是按照题目的要求搭建的。题目要求你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你就一定要在答案的开篇答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题目要求你“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你在框架中就要有三段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讨论问题。

  人家要求什么,你要有什么;起码,在框架上一定要体现出来。

  框架搭建好了之后,你应当调动你就该部分所知道的一切知识充填入其中。

  【答案】:(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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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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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经典案例及解析:无因管理

  【问题】

  2012年,7月3日下午,湖南娄底市政府门前孙水河公园河段,一家三口在游泳时不慎落水呼喊救命,路过的小伙邓锦杰闻讯下水救人。在三名救人者的帮助下,一家三口获救,但救人者邓锦杰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据岸边围观的市民称,一家三口获救上岸后马上离开,有群众阻拦,获救者之一竟称“关我屁事”。

  对于以上事项,是否是无因管理,施救者的近亲属可否向获救者请求无因管理之债。如果可以,是叫作赔偿还是适当补偿?

  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界限是什么?有可能一方是无因管理行为,对方获得是不当得利吗?

  【答案】

  首先,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小伙的行为更符合见义勇为的概念,而不是无因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伙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获救的人,给予适当补偿的。

  其次,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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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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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拒捕行为,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对持其他凶器的共犯亦也应认定具备了“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情

  2004年5月29日17时,蒋明汉伙同邓家兴(己判刑)及巴拉(绰号,在逃)携带胶刀窜入海南国营乘坡农场八队31号橡胶林段,为了偷橡胶水割了217株橡胶树,因橡胶水流的比较慢,三人离开橡胶林后又于当晚23时许返回该地收胶水,为防止被抓,邓家兴拿一把火药枪给巴拉,蒋明汉和邓家兴各拿一把砍柴刀。三人在收胶水时被埋伏在该林段的联防队员包围,蒋明汉等三人随即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说:“谁敢上来便开枪打死和用刀砍死谁。”当联防队员开枪警告蒋明汉等三人时,三人便丢下枪和刀各自逃跑。经鉴定,被偷割的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510元。2004年6月9日17时许,蒋明汉和邓家兴、巴拉因怀疑蒋成光向国营乘坡农场八队举报他们三人偷割橡胶树,为了报复蒋成光,蒋明汉等三人便持刀窜入蒋成光种植的槟榔园里将46株槟榔树砍掉,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840元。法律 教育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明汉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明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明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行窃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蒋明汉为了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争议。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枪支,而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支,对此能不能视为是“持枪抢劫”?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就在于该行为侵犯的是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正常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持枪抢劫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尽管行为人之前并没有使用枪支,但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同样具有“持枪抢劫”所特有的危害性和目的性。如果不以“持枪抢劫”论,则无疑放纵了行为人对国家枪支管理正常秩序的侵犯,也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转化型抢劫犯罪各个阶段的行为具有整体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蒋明汉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枪支,是与他们先前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相牵连的,使用枪支对抓捕人员进行威胁既是他们为了达到抗拒抓捕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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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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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女工李某,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某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某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法律 教育网

  李某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某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了鉴定结论,于1990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复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法院还带李某到设在上海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某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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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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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法律 教育网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可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3)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全宇公司替大兴公司购买的彩电数量是500台,但是天鹅公司人员误发为505台。全宇公司对多取得的5台彩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由此受到损失的天鹅公司。

  (4)由天鹅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年司法考试卷四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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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甲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2点,甲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与甲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2.甲与乙为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3.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甲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节:(1)甲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甲的帮助下将乙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在与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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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年司法考试卷四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预测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 综合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预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预测

  一个死者 两份不同时间的死亡通知书

  两家医院 科学鉴定力顶舆论还原真相

  究竟何时身亡?科学鉴定让死者“说话”

  已经被下达死亡通知书的车祸伤者,家属居然在殡仪馆发现生命迹象。赶来的医护人员对“死者”进行抢救,在返回医院的途中,再次宣布其死亡。

  同一名死者,先后被开具两份死亡通知书。究竟是第一家医院错失抢救最佳时间,导致伤者死亡;还是第二家医院的误诊给了家属“假希望”。

  真假之间,众说纷纭。四川求实鉴定所通过科学的鉴定解密死者的死亡时间,将事件真相还原家属和公众。

  车祸现场

  两家医院先后抢救

  2010年1月8日12点,张某和儿子一起按时下班。父子俩像往常一样去离工地不远处的餐馆吃饭。饭后,俩人又在工地上干活至3点左右,其父才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儿子离开工地。

  当摩托车行至白方路时,与相对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车祸发生后,张某和儿子都受伤严重,在场群众及时拨打了120求救。

  该市中医院救护车于16时22分到达车祸现场。急救医生先对张某进行急救检查做心电图测试。当心电图显示出一条直线时, 120急救医生诊断为临床死亡。医护人员们对张某儿子进行了成功抢救,而张某的尸体则送往殡仪馆。

  傍晚7点左右,张某的其他家属赶到殡仪馆。他们怎么也不相信早上还活生生的人就这么去了。在殡仪馆冰柜内,家属总觉得张某仍有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

  “他还没死,你们怎么能放弃抢救,送来殡仪馆”?随后,张某家属再次呼叫120。19时08分左右,该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并对张某再次进行抢救。19时44分,当张某被送到医院病房,经检查心跳、呼吸、血压已消失。20时14分,张某再次经抢救无效即宣布临床死亡。该市第六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再次给家属开具了“死亡通知书”。

  针对两份死亡通知书

  司法鉴定挺身而出

  同一伤者,两份死亡证明书。面对这样的情况,张某家属情绪激动难以接受,认为是中医院抢救不力,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张某死亡。一时间,舆论的矛头统统指向中医院,认为张某的死亡是因为急诊医生的误诊导致。随后,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大量质疑和揣测,让事件的真相更加扑朔迷离。

  如果说张某的第一次死亡是意外事故,那第六人民医院开具的第二份死亡通知书对家属而言,更像是老天爷开了个大玩笑。自张某在殡仪馆被发现存在生命迹象,到送往第六人民医院的短短两个小时内,张某的家属经历了绝望充满希望至绝望的落差。

  到底是中医院判断错误,导致耽误治疗,还是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失败导 致张某死亡了?一时间没有人能回答。为还原事情真相,弄清原由,该市市委、市政府及时介入,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和专家对“1·8”交通事故案及其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工作也随即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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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让证据说话还社会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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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让证据说话还社会公道

  2014年1月1日,正值元旦节日,恰逢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大理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事故造成一名彝族妇女当场死亡,而肇事车辆却逃之夭夭。此案件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造成彝族群众到当地政府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能否尽快侦破此案,成为当地公安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千里缉凶生波澜

  经过一个多月的细致侦查,案件终于有了眉目,一辆鲁J2316H捷达牌轿车被锁定有重大肇事嫌疑。但此时,鲁J2316H捷达牌轿车早已远在数千公里以外的山东省宁津县。为尽快侦破案件,警方迅速赶赴山东省宁津县,并顺利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控制。本以为案件就此顺利破获,可谁知又横生波澜……

  此时,摆在警方眼前的是一辆完好如新的轿车,并无任何碰撞痕迹。这究竟是嫌疑车辆进行了改头换面的梳妆打扮?亦或这原就是本来模样,根本未曾发生碰撞?如果是后者,那么因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就无法将肇事驾驶员带往大理。案件侦破的希望刚刚燃起,却又旋即陷入僵局。而此时,距离案件发生已经一个多月,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多次上访,警方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如何确定鲁J2316H捷达牌轿车就是云南大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肇事嫌疑车辆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

  火眼如炬溯本源

  2014年2月24日,大理警方委托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鲁J2316H捷达牌轿车进行痕迹鉴定,以确定鲁J2316H捷达牌轿车是否为云南大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的当事车辆。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深感责任重大,迅速组织骨干力量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研究,查阅了该案件所有相关材料,展开了大量调查,一致认为,案件的关键是能否找到鲁J2316H捷达牌轿车与人发生碰撞的痕迹物证。但此时的轿车早已是修复一新,且损坏零部件均已缺失,想要找出鲁J2316H捷达牌轿车修复痕迹,进而确定损坏部位绝非易事,案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为此,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本着对该案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本所鉴定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根据GA/T1087—

  -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规定的检验标准、方法对鲁J2316H捷达牌轿车进行了详尽的勘查检验。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细致勘察,终于发现了鲁J2316H捷达牌轿车进行修复的痕迹,并由此确定了车辆的损坏部位。通过与受害人伤情部位及特征进行比对,依据SF/Z JD0101001-2010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事故现场实际状况及肇事车辆事故时行驶状态,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终于作出鉴定意见:“事故时,鲁J2316H捷达牌轿车右前部与行人身体左侧接触碰撞”。深夜时分,鉴定意见书终于定稿出具,云南大理警方拿到鉴定意见书后立即押解嫌疑人连夜返回。

  逝去冤魂终昭雪

  大理警方对此鉴定意见非常满意,认为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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