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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专业各项行政法规实习报告范文

2012年届工商管理毕业生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使我认识到将所学的知识具体应用到工作中去,就会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在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生存发展。刚进入单位的时候我有些担心,经历了一连串的实习之后,我努力调整观念,正确认识了单位和个人的地位以及发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纷至沓来,促使我们成为世界公认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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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相关的实习报告范文

2015财经法规考试大纲考点: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

2015会计从业 财经法规考试大纲 高频考点

  会计从业证考试好考吗?简单好考!每一场考试,考试大纲是重点,要用心掌握每一个考试大纲考点。出国留学网会计频道全力助会计从业考生备考,整理分享历年会计资格证考试大纲高频考点,下面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大纲高频考点“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单选题,祝顺利通过!

会计从业证考试 财经法规 真题及解析>>

  会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 )。

  A、会计法律

  B、地方性会计法规

  C、会计部门规章

  D、会计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会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律,高于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


财经法规真题 财经法规答案 会计考试备考辅导 会计考试经验

与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相关的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三、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

李克强:《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李克强 国务院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行业动态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货交易等内容,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李克强:《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中涉及资本市场的有多项,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货交易等内容。

  在证券市场方面,删去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的“证券交易所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发布于2000年,旨在保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转,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按照删除后的表述,第十条内容将变更为“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

  市场人士指出,该基金是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次修改增加了证券交易所运用本基金的灵活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同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根据《决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被修改为“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修改为“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并删去了第三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内容,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重组期限”。这意味着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能力或将提高。

  在期货市场方面,《决定》删去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言下之意,期货交易所日后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将不再经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第二十条也被删去,即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或也将免去报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这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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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试题详解:税务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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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考试阶段,你还在为找不到历年习题而盲目找题吗?哪里有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试历年真题资料下载?出国留学网注会频道为您整理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试题详解:税务行政法规等。下面是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试题详解:税务行政法规等,希望大家用心做题、高效备考!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规》强化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 )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A、200

  B、2000

  C、500

  D、1000

  2、下列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案件中,必须经复议程序的是( )。

  A、因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引起争议的案件

  B、因不予代开发票引起争议的案件

  C、因停止出口退税权引起争议的案件

  D、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引起争议的案件

  3、下列各项中,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是( )。

  A、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多项选择题

  1、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可导致行政复议中止的有( )。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C、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范围的有( )。

  A、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参考答案及解析:点击下一页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

  【正确答案】D

  【答案...

行政法

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行政法规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

  各位参加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行政法规”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

  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①提供交易场所;②安排合约上市;③组织监督结算、交割、交易;④保证合约的履行;⑤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③风险准备金制度;④涨停板制度;⑤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措施可以是: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停板的幅度;③限制会员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5.期货交易所办理下面事情,需要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③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约;④变更 营业场所;⑤解散、分立和合并交易所

  第三章:期货公司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①注册资金最低3000W

  ②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④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②变更业务范围

  ③变更注册资金且调整股权结构

  ④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⑤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①变更法定代表人

  ②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③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④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⑤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2017司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 司法行政法 司法考试复习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司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基本原则],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司法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更新。

  2017司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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