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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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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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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执行死刑程序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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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新刑诉法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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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死刑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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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死刑停止执行”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司考刑诉部分的高频考点。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具体而言,掌握高频考点、运用技巧记忆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小编对司考刑诉高频考点死刑停止执行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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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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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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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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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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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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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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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死刑复核程序”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死刑核准权的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已经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但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仍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程序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复核程序及处理

  (一)符合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复核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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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刑诉法》高频考点练习题: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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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年司考《刑诉法》高频考点练习题:死刑复核程序,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1.【中等难度】请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发回重新审判

  B.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D.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不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简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3.【中等难度】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参考答案:

  1.【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所以A选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条确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B选项,受以往观念(最高法能不改判则不改判,怕把矛盾的焦点引到最高法)的影响,容易作出B选项错误的选择,这也是AB两项比较列出的原因。

  C选项是法条原话,最高检有向最高法提意见的裁量权,不是“应当”。

  D选项容易被误认为是正确的,其实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条件和例外的。这个地方有些理解不一,但是陈光中老先生和陈卫东老师及宋英辉老师的观点都是统一。

  2.【答案】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司考新刑事诉讼法重知识点:死刑停止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司考刑诉部分的高频考点。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具体而言,掌握高频考点、运用技巧记忆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小编对司考刑诉高频考点死刑停止执行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死刑停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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