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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战

抢夺 小学三年级
作文标题: 抢夺战
关键词: 抢夺 小学三年级
本文适合: 小学三年级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

本作文是关于小学三年级的作文,题目为:《抢夺战》,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 抢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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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向左转还是向右转?脑海里经过千分之一秒的思想斗争后我决定向右转,到大屋的大床上去,晚上和妈妈一起睡。



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决定了就去行动了。把我屋小床上自己的被子、枕头搬运到大屋的大床上,再把爸爸的被子和枕头转移到我的小床上。然后我向正在客厅里的爸爸走去:“老爸,现在我单方面的告诉和通知你,今晚你睡小屋。”说完这些我不等老爸的回应就赶紧的一路小跑到大床上躺下了。



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看了一会儿书,又和妈妈聊了一会儿天,困意袭来,我进入了甜蜜的梦乡……



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我拽、我拽、我使劲的拽。咦,怎么回事呀?怎么拽不动呀?不行,一定要拽过来。手上用力的拽着,脚底下我还在胡乱的蹬着。这边我正在那里手舞足蹈的,那边传来的一句话打乱了我的行动:“杨妞,别拽了,这是我的枕头。”正在睡梦中的妈妈看来也被我大力拽枕头的野蛮行为给搅醒了。



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这是妈妈的枕头,那我的枕头在哪里呢?迷迷糊糊中,我眼也没睁,把身子转向另一边,伸手一摸,一个软软的枕头正静静的在那里。熟悉的味道和感觉,对,这才是我的枕头。赶紧双手抱住它,我又迷迷糊糊的睡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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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自评:每到周末我都要耍一耍我的赖皮功,和爸爸抢大床睡。可是这次不但发生了我和爸爸之间的抢床战,而且还发生了我和妈妈抢枕头的这场大战。第二天早上妈妈向我说了晚上的事情,于是我就写出了这篇作文。



mso-bidi-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0pt">希望大家多提指导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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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抢夺罪的认定及处罚相关的作文大全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一)仪表

  仪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观体现。一个人的卫生习惯、服饰与形成和保持端庄、大方的仪表有着密切的关系。

  1、卫生:清洁卫生是仪容美的关键,是礼仪的基本要求。不管长相多好,服饰多华贵,若满脸污垢,浑身异味,那必然破坏一个人的美感。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入睡起床洗脸、脚,早晚、饭后勤刷牙,经常洗头又洗澡,讲究梳理勤更衣。不要在人前"打扫个人卫生"。比如剔牙齿、掏鼻孔、挖耳屎、修指甲、搓泥垢等,这些行为都应该避开他人进行,否则,不仅不雅观,也不尊重他人。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对人口沫四溅。

  2、服饰:服饰反映了一个人文化素质之高低,审美情趣之雅俗。具体说来,它既要自然得体,协调大方,又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服装不但要与自己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还必须时刻注意客观环境、场合对人的着装要求,即着装打扮要优先考虑时间、地点和目的三大要素,并努力在穿着打扮的各方面与时间、地点、目的保持协调一致。

  (二)言谈

  言谈作为一门艺术,也是个人礼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礼貌:态度要诚恳、亲切;声音大小要适宜,语调要平和沉稳;尊重他人。

  2、用语:敬语,表示尊敬和礼貌的词语。如日常使用的"请"、"谢谢"、"对不起",第二人称中的"您"字等。初次见面为"久仰";很久不见为"久违";请人批评为"指教...

与抢夺罪的认定及处罚相关的论文范文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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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代替考试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构成代替考试罪。该种代替考试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应该以代替考试罪追究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

  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告人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周某某在考试时被发现。2016年1月19日,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裁判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周某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被告人周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代替考试罪,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在代替考试罪中替考者和被替考者行为性质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均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1.代替考试罪的定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行为人程某找到行为人周某某让其代替去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是一种对向性行为,是共同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周某某在程某的指使下,代替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后周某某在考试时被发现。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代替考试罪通常认为属于对向犯,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数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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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数罪的认定”,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法分则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及其相关条文: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

  9.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1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

  1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超出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范围,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

  1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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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本案应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16年3月31日12时许,余某某电话邀约秦某一起玩耍,二人见面后边走边交谈,后因秦某说话难听将余某某激怒,二人发生争吵,余某某产生教训秦某的想法,遂从路边捡起一铁片戳秦某的臀部、大腿等处,之后离开。经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分歧】

  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

  第二,本案不属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从余某某在未成年时曾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被两次判处刑罚,且无业、初中文化等具体特征考虑,余某某在此种情况下捅伤秦某,是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的情绪释放行为,不应当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

  第三,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身体健康属于“事出有因”。二人因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了余某某伤害秦某的行为。因言语冲突引发身体伤害行为,从一般人的角度及余某某自身的性格、文化程度等具体特性考虑,属于正常的矛盾冲突后情绪释放,不是不可理解、不可理喻的行为。

  第四,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余某某的主观故意就是想教训秦某一下,其伤害秦某身体的故意明确,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其次,余某某伤害秦某身体的伤害对象明确,并不存在随意性,是因为二人发生了争吵,才产生了伤害秦某的故意,二人是朋友关系,不是陌生人,不是无论是谁都会受到伤害。再次,余某某的客观行为直接表现为伤害秦某的身体,侵犯的客体是身体健康,而不是公共秩序。

  第五,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定罪量刑。不能因为存在发泄情绪的因素就片面的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往往都存在一定情绪发泄因素,应当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进行综合考虑。实在难以区分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定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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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抢夺大战作文

食物抢夺大战 学生食物抢夺大战作文

  作者:褚赢

  年级:四年级

  指导老师:任萍

  “小手拍拍,小手拍拍,小手抱头!”从教室里传出了老师发号施令的声音。“他们这是在干什么呢?”我心存好奇,迫不及待地跑了进去。我看见有几把椅子,同学们两个人一组,站在一把椅子的前后。我看见了一个椅子上有个空位,我便想到那个空位是留给我的,于是我立马跑了过去。

  当我站到位置上的时候,我看见了一袋糖,可老师发给我们的是一颗果冻。我们把果冻放在了椅子上,我心里想:有糖、有果冻、有饼干……妹妹喜欢吃糖,这颗果冻就让给李雨遥吧!(忘了介绍,李雨瑶就是我的对手。)老师讲游戏规则时,我认真地听着。游戏开始后,老师会说一些动作,大家按口令去做。当老师说到“抢”时,谁抢到,这个食物就是谁的。

  第一轮游戏开始前,我们看见有个组里的人把果冻调到正中央,他对面的那个人把果冻放到他面前。他们俩弄来弄去,眼睛瞪着彼此。游戏还没开始,他俩就已经开始“瞪眼大战”了。他们势不两立,谁也不愿意让步。最终,老师出面调解,才平息了一场“恶战”。游戏终于开始了。老师说:“小手拍拍,小手拍拍,小手摸脸……”几轮动作后,有一位同学满怀疑问地看着老师,好像在说:“老师,你有完没完!”就在这时,老师说了一声“抢”。那个同学还没反应过来,他的对手不费吹灰之力就抢走了食物。我的手也不听使唤了,“啪”的一声,按在了椅子上。我知道,果冻是我的了。我果断地说:“李雨遥,这个我让给你了!”从她的眼睛里,我看出了有一丝不情愿,大概是因为她想玩第二局吧!

  我和杨储萌在第二局的时候被分到了一个组里。老师还是不紧不慢地说着口令,大家故作轻松,可都紧张得双手直抖。“抢”老师刚发出口令,我赶紧伸手,抢到了糖。杨储萌同学只好悲惨地进入了第三局。

  通过这个游戏,我感受到了不管做什么事都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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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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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名,根据该条规定,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认定。“国家事务”是否就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所管理的事务?首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某、文某利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某中央国家机关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在网站源文件上植入“黑链代码”,对网站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同一时期,二被告人又采用同样方法侵入某省质量监督总站、某地级市政务公开网、某市某区档案局、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市党建网、某市人大常委会、某出版社、某俱乐部、某材料厂等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添加“黑链代码”,对上述网站的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二被告人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又多次利用后门程序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数罪并罚。

  案例二:2011年11月,被告人任某受他人雇用,使用具有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黑客工具,多次侵入某市旅游局等41个政府网站,将客户广告以超链接的形式挂靠在侵入网站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来提高客户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电脑主机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作案工具。经统计,任某等人收到客户报酬145660.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某省质量监督总站、某地级市政务公开网这些网站和某出版社、俱乐部这样的企业、社团网站一样,都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在侵入网站后通过植入后门程序设定属于自己的“权限”,便于随时登录为“客户”添加“黑链代码”,实现了对上述网站的非法控制,影响了网站的正常运营和使用,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法院则认为地方政府网站也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作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对于非法侵入地方政府机关网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看法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对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从严理解,仅限于处理全国层面的国家内部治理事务和外交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政务公开或网络办公系统,不应当认定为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将国家事务与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项并列,其用意在于这里的国家事务与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事务在重要性上具有相当的层次,即同样重要。因此这里的国家事务应当是指和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一样对整个国家有重...

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范文 员工处罚通告
  范文一

  3月16日,X X车间员工X 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 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 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

  离职处理。

  3、 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门口有监控、打卡机有摄像头拍照),一经

  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 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

  理。请假1天以内(含一天),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三天),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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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部

  2014-3-19

  范文二

  关于对两起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

  3月20日上午和4月2日上午,公司先后发生两起员工打架事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查,3月20日上午,供销科黄建霞因加班费一事,与生产科唐丽云发生争执,唐丽云对黄建霞骂出脏话,黄建霞就动手打了唐丽云一耳光,双方当场在供销科办公室扭打起来。4月2日上午,总装车间员工肖国民因小推车领料一事,与胡秋莲发生争执,肖国民动手将胡秋莲当场打晕,造成胡秋莲受伤休息半天。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文明办公”的精神,按照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准打架斗殴,肖国民等人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上班期间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打架事件作如下处理: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供销科黄建霞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扣企管科唐丽云四月份岗位工资50元,罚责任部门供销科100元;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总装车间肖国民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胡秋莲受伤休息半天,扣当日工资74.13元,由肖国民承担;罚责任部门总装车间10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告

  XX公司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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