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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书格式范本600字

收养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合同是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知道和了解的。一般不是很有把握的情况下,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你了解起草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根据你的需要,编辑精心整理了收养协议书格式范本,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收养协议书格式范本 篇1

  甲方(收养人):____(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____(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____是____单位的____(职务),现年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双方),住在____市____区(县)____街____号。

  第三条 收养人____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到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养协议书格式范本 篇2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夫妇,兹愿共同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愿被_________夫妇共同收养。

  第三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四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五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六条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本收养契约书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特立此契约为凭。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协议书格式范本 篇3

  甲方:

  乙方(监护人):

  第三方:

  被监护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孤儿监护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孤儿 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时间至孤儿年满18周岁止(即至20 年 月 日止)。

  二、在监护期内,乙方有权利支配国家发给被监护人的生活福利补贴及其它补助,同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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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相关的合同格式

收养协议范本900字合集9篇

收养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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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力机关往往与社会成员订立契约,作出承诺,成为契约的一方主体。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你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吗?编辑特地为你收集整理“收养协议范本 ”,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收养协议范本 【篇1】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甲方基本身份情况)

  乙方(送养人):_________(乙方基本身份情况)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收养_________(被收养人姓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岁,住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号____单元____室。(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

  第三条收养人_________的基本情况符合收养的条件。

  (写明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的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收养协议范本 【篇2】

  正文: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

  乙方(送养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__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名)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______。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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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相关的实用资料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能否被收养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能否被收养

  【案情】

  原告杨某与丈夫蒋某育有被告蒋小某(1956年10月25日生)等5个子女,杨大某系杨某兄长。1996年5月9日,兄妹两家签订收养协议,约定杨某、蒋某自愿将三子蒋小某过继给杨大某为养子,蒋小某也表示愿意。1996年5月18日,杨某所在县公证处对该收养关系办理了公证,确定杨大某收养蒋小某为养子,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蒋小某改名为杨小某。此后,杨大某随杨小某生活直至2000年病故,杨小某进行了安葬。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小某履行赡养义务,杨小某辩称其已被杨大某收养,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分歧】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成立,杨小某不再承担赡养杨某的义务。从文义上解释,我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成年人也可被收养,法律未设定此情形下的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也符合民间“过继”等民俗、习惯做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订立收养协议时,杨小某已成年,成年人不能被收养,杨某应依法赡养其生母。从体系解释角度讲,应该结合收养法第二条之规定来理解第七条,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但应当受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限制,即被收养人不能为成年人。本案中,在订立收养协议时,杨小某已经被其生母抚养成年,现在生母杨某需要赡养,不管协议效力如何,杨小某均依法应当对其生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杨小某被收养时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属于成年人,不符合收养法第二条规定,不能被收养,其对生母杨某应当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1.从体系解释角度理解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对象为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七条第一款,从文义上讲,规定了收养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年龄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并未限定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但该法第二条属于侧重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权益的基本原则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在立法目的及价值上,第七条应结合第二条规定理解,即被收养的人只能是未成年人,已经成年的子女,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收养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沈德咏副院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也体现了此种意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杨小某在被收养时已近四十岁,已经属于成年人,不符合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的规定。

  2.被父母抚养至成年的子女对父母应尽法定的赡养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杨某把杨小某抚养至成年,对杨某尽到了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现在杨某缺乏...

与收养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解除收养,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解除收养,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近日,网络上一则“养儿十余年儿子要脱离关系 法院确认收养无效”的消息引起了关注,不少人为养父母十余年的收养感到不值和愤慨,指责养子的无情无义。究竟收养问题在法律上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今天本报请来律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

  【案例回顾】

  收养孩子没办手续

  十年后被判定无效

  杨某夫妻于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十分苦恼,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娜(化名)和儿子(杨刚)。十几年过去,女儿杨娜已经成家,儿子杨刚也已经19岁了。杨刚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刚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2016年,杨刚听说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迁,于是想和养父养母脱离关系,回到伯父那边。养儿多年的杨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双方闹起了矛盾。无奈之余,杨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和杨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不过由于杨某夫妻自收养杨刚以后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合法登记,于是当地法院最终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解析: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行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而一旦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率效力,因此案例中,杨某夫妻虽然收养养子十余年,但收养之初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不管从道德上如何判断,在法律上由于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养子要脱离关系是可以的,或者说收养关系根本就不存在。

  好心收养孩子十余年,被确认为收养关系无效,这种情况下养父母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律师回复:赵治国律师表示,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所谓的送养人就是当时杨某夫妻领养孩子的来源,比如孩子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

  收养关系解除后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后, 养子女对于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在上述案例中,杨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子抚养长大,但是却因为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被确认是领养无效,其实于情于理养子离开养父母不再过问是说不过去的。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

与收养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评论:读懂老人“求收养”的孤独与渴望

评论 养老 老人

  从法律角度来说,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是可行的,是可以探索的。。作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评论:读懂老人“求收养”的孤独与渴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想了解更多的写作技巧请继续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的作文栏目。

  来源:凤凰网

  作者:冯海宁

  近日,一则《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据视频显示,天津南开区一位85岁的老人每月退休金6000元,在公交站贴纸条,寻求收养人,并在纸条上留有联系方式。老人称儿子同意自己找他人抚养。

  如何养老?这是每位老人面临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并不少,如在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还有自发的抱团养老等。然而上述老人却公开“求收养”,即“渴望有慈善爱心的人和家庭收养我养老送终”。据说,沧州有位老人寻求被收养后在北京生活得不错。

  这位老人之所以“求收养”,既是因为不满意养老院养老,也是因为子女不能照顾,再加上一个人长期独立生活,就渴望有家庭“收养”自己。但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对抚养人来说有一定风险,所以目前关注者虽多,还没有人真正愿意抚养这位老人,老人难免失落和焦虑。

  这其实为我们提出一个新命题,即如何解决特殊老人的养老问题,或者说如何满足少数老人特殊养老需求?现实生活比较复杂,不排除今后还有类似老人“求收养”。笔者认为,即便这是个案,对我们仍有多种提醒,希望有关各方读懂老人“求收养”的孤独、无奈和渴望。

  首先,老人的子女应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据悉,老人一个儿子的全家早已移民国外,另一个儿子也在天津工作但很少看望老人。坦率地说,这位老人“求收养”的原因之一是子女没有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这位老人渴望被一个家庭“收养”,以享受家庭温暖。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果其子女能经常看望老人,并安排保姆照顾老人,让老人过上温暖的家庭生活,老人或许不会“求收养”。这个案例,不仅值得老人子女反思,对其他人也是种提醒。

  其次,部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待提升。据说老人曾经住过几个养老院,如今“求收养”显然是因为不满意养老院服务。一个典型例子是在养老院吃得不好——“午饭一荤一素,荤菜是不到手指四分之一的小肉片,素菜就是汤上浮着几片菜叶”。再如“有的只管收费不管护理”。

  这并不完全是因为老人要求高,而是老人接触或体验的几家养老院服务质量确实不太理想。这对养老机构和监管者是一种提醒。同时,老人渴望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养老院目前似乎还没有。如果政策层面进行鼓励引导,养老机构增加家庭养老服务模式,相信会受到不少老人欢迎。

  再者,社会化家庭养老也可以探索。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孩子可以被收养,渴望自己被其他家庭抚养的老人也应该可以被“收养”。法律人士称,只要双方愿意,老人可以找任何人支付对价,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即从法律角度来说,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是可行的,是可以探索的。

  问题在于,由于缺少先例和明确的政策法律支持,好心人还不敢抚养老人。笔者以为,不妨像支持孩子被收养一样明确支持老人被其他家庭抚养,这既能满足部分老人特殊需要,又能打消好心人顾虑,也能减轻社会养老压力。从某种意义来说养老方式还要继续探索...

与收养相关的评论

什么是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

  随着各类社会事件的发酵,收养问题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下面,出国留学网为大家带来“什么是无效收养行为”,更多内容尽在出国留学网,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什么是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 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 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无效收养行为如何处理?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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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相关的生活百科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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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收养关系的解除”,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2)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A、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B、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C、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3、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除养父母因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以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但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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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的儿童如何办理护照

被收养的儿童办护照需要材料 办理护照特殊要求

  办理机构对于需要提交的资料要求十分严格,不同的地区人群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那么被收养的儿童的护照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呢,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普通人如何办理护照

  护照是出国留学必不可少的通行证,有了护照才可以申办签证,同时还可以报考雅思及托福考试。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以上(含)的签发十年期护照。那么去往加拿大的留学生们在申办护照的流程中,需要递交哪些材料又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呢?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您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有变更项目的需复印变更页)、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人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国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被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按照《证件申请回执单》上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证件费即可领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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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养相关的护照办理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民法考点 民法知识点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一、收养形式:

  A.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B.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向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其中应当包括收养人证明其身份的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亲自到场。

  (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民政部门对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颁发“收养证书”,公安部门应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收养法第14条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做了明确规定,并放宽了限制,以鼓励继父母子女关系变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家庭的和睦和稳定。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三、收养人的条件

  A.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

  A.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B.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

  C.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D.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3)收养当事人间有收养的合意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收养关系的形式要件

  收养除有当事人的收养协议以外,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与收养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7公务员申论热点:被拐儿童合法收养

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申论热点话题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广大备考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整理了2017公务员申论热点:被拐儿童合法收养,希望能帮到大家。

  2017公务员申论热点:被拐儿童合法收养

  【背景链接】

  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

  综合分析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按照当前通行做法,被拐儿童解救后,将被送往福利机构安置,既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也不得由爱心人士合法收养。其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

  解救的部分被拐卖儿童可能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是不能否认的现实。对此,必须正确看待并重视其正当诉求和权利,本着“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妥善安置。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正常的、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实感受到家庭带来的关怀与温暖。

  当然,还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即无论被拐儿童是被福利院收养还是被家庭收养,在遥远的地方,其亲生父母还可能一直在望眼欲穿,泣血寻亲。如何平衡其合法的养父母与将来可能认亲的生父母间的关系就值得深思。否则寻亲成功后,一边是有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另一边是骨肉至亲的生父母,且双方均无过错,很可能又酿出一场悲欢离合。

  [对策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出台配套措施加以支撑。如明确必须由公安部门进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尽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儿童和寻亲者的对接。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穷尽各种措施后确实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养。

  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公益组织随时跟进,适当监督指导,维护被拐儿童合法权利。同时对寻亲成功后如何妥善处理被拐儿童、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切实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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