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证监会2月26日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机构、审核机构等,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2月26日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证监会于近期编制完成了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服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机构、审核机构、审批数量、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程序、审批结果、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要素。上述服务指南已在证监会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予以发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今后,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证监会将及时调整修改并予以更新发布。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2.项目编码:44028
3.子项名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核准
二、设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申请条件
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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