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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儿童福利制度介绍
在二战后的过渡时期,日本儿童福利制度逐步形成,以儿童救助为重点的“补缺型”儿童福利政策得到立法确认并在全国施行;1947年颁布了《儿童福利法》,1961年出台了《儿童抚养津贴法》、1964出台了《母子福利法》、1971年出台了《儿童津贴法》。1973年,国家施行了“普惠型”的儿童福利政策。1981年颁布的《母子与寡妇福利法》,将儿童福利扩展至单亲家庭;1997年国家对《儿童福利法》进行重要修订,标志着日本儿童福利制度趋于成熟。
目前,日本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名目众多,除《教育基本法》《儿童福利法》和《日本少年法》等内容宽泛的法律,也有内容具体全面的法律法规,如《学校营养午餐法》,几乎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日本以系统的行政组织推动儿童福利工作,主管日本儿童福利的最高中央组织为厚生劳动省下的雇佣平等、儿童福利局。地方政府设有儿童福利审议会、儿童辅导中心、福利事务所、卫生局等专责单位。雇佣平等、儿童福利局,负责推动确保两性工作机会及待遇平等政策,并兼顾职业生涯与家庭生活的政策,主要活动包括制定标准和促进教育活动。儿童福利属于卫生、劳动和福利部的管辖范围。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福利部(局)或民生部(局),掌管社会福利事务,其下设置儿童科或儿童福利科,负责推动儿童福利的规划、预算执行、指导监督、儿童抚养津贴或特别儿童抚养津贴等。
中央与地方都设有“儿童福利审议会”,在决定基本施政方向时提供参考意见,负责收集居民、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职能。国家建立了儿童家庭支援中心与儿童咨询所,在各地区为儿童养育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指导。
日本的儿童福利制度内容全面,既包括国家认可的直接提供服务活动的援助,也包括儿童津贴、儿童抚养津贴等货币形式的援助。日本奉行公私并立、推行多元化供给主体的福利模式,儿童福利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民间社会团体等共同承担。国家并不直接承担供给的服务,只负责对委托事务提供指导、监督、咨询并承担一部分国有儿童福利部门的规划和行政管理职能。
国家向抚养3岁以下婴幼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向单独抚养子女且没有配偶的母亲提供开展商业活动时的借款服务,以及用于支持儿童入学的借款。
健康保险基本覆盖所有儿童,家长可任选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一般3岁以下婴幼儿个人负担20%的治疗费,3岁以上儿童负担30%的治疗费。国家对孕妇及婴幼儿提供免费的医疗咨询,地方教育委员会为学龄前儿童安排健康体检,学校为学生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国家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免费的教科书。地方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经济支持。残疾儿童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政府有义务为残疾儿童建立适于不同残疾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可以建立特殊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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