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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2017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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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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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期货从业难点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

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重点之职责与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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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第二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

与期货从业难点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

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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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注:最为重要的事项)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归大会)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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