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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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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注:最为重要的事项)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归大会)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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