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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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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回放】

  李某先后十一次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逾期未还,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一处。后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房屋属于不动产,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物权归属。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管部门登记簿确有错误,该涉案房屋产权应归李某所有。刘某称实际在该房居住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改变物权性质,遂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即围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和物权期待权来审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提交的部分证据应予认定。理由为:相关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刘某提交的三份证言和证人虽然没有到庭接受质询,但结合刘某提交的物业公司证明、缴纳物业管理费票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系该房的实际居住人,但刘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拥有所有权证据不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仅对涉案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存在过错,但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实际属于刘某的事实。依据证人小松出具的证言,之所以将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是因为刘某与李某系同村,关系比较好,刘某无工作,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李某有营业执照可以帮助刘某办理按揭贷款,向房管局上报的材料填写的均是李某的名字。后来刘某将房款交清,没有办理按揭,这时候房产证下来了。刘某认为都是熟人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应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继续执行,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刘某提交的证据效力明显低于房管局原始档案资料,不能证明其对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

  【法官回应】

  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案外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人民法院要严格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来判断,要围绕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合法性、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属和案外人对未办理执行标的物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做到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司法权威。

  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合法性

  在案外人主张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标的物享有物权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将产生相反的裁判结果。

  司法实践中,通常...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回放】

  李某先后十一次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逾期未还,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一处。后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房屋属于不动产,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物权归属。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管部门登记簿确有错误,该涉案房屋产权应归李某所有。刘某称实际在该房居住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改变物权性质,遂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即围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和物权期待权来审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提交的部分证据应予认定。理由为:相关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刘某提交的三份证言和证人虽然没有到庭接受质询,但结合刘某提交的物业公司证明、缴纳物业管理费票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系该房的实际居住人,但刘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拥有所有权证据不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仅对涉案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存在过错,但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实际属于刘某的事实。依据证人小松出具的证言,之所以将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是因为刘某与李某系同村,关系比较好,刘某无工作,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李某有营业执照可以帮助刘某办理按揭贷款,向房管局上报的材料填写的均是李某的名字。后来刘某将房款交清,没有办理按揭,这时候房产证下来了。刘某认为都是熟人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应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继续执行,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刘某提交的证据效力明显低于房管局原始档案资料,不能证明其对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

  【法官回应】

  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案外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人民法院要严格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来判断,要围绕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合法性、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属和案外人对未办理执行标的物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做到既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司法权威。

  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合法性

  在案外人主张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标的物享有物权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将产生相反的裁判结果。

  司法实践中,通常...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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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

  2017年4月,张某与妻子王某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载明:张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何某借款7.5万元由张某偿还,欠李某借款3万元由王某偿还,两项欠款均在2017年6月底还清。到期后二人均未还款。

  2017年9月,张某作为某案的被执行人,被法院扣划存款9.8万元。何某得知后,欲依据被执行人张某与王某离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请问:何某能否参与分配?

  读者 何**

  何**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张某、王某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只能是张某和王某夫妻双方,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则没有约束力,案外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张某、王某的离婚调解书中,虽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了明确的偿还约定,但该约定仅仅是对于张某、王某之间如何偿还债务有约束力,对于案外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何某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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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的期待物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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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案外人的期待物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

  案外人张某于2013年2月12日被告向重庆某甲房地产公司购买车位A5-1,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占有使用该车位。2015年1月1日,被告某甲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彭某借款840万元,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包括A5-1在内的多个车位向原告作了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4月12日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016年7月20日,因某甲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84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0日,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定彭某对上述包括A5-1在内的多个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2月4日,原告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7日,法院查封了包括案外人张某购买的A5-1在内的抵押车位。

  2017年8月2日,案外人张某对查封该车位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15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张某的异议。2017年9月8日,案外人张某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其购买的车位。

  【分歧】

  张某的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不应支持。首先,不动产的转让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张某虽购买并占有使用该车位,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并没有获得该车位的所有权。其次,担保物权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张某享有某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物权请求权,属于一般债权,而彭某对某甲房地产公司享有担保物权。因此,彭某的的担保物权应优先得到保护,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异议之诉请求应予支持。张某提起的异议之诉实质是物权期待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效力。因此,案外人张某的异议之诉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张某提起异议之诉的实质是主张物权期待权。张某提出的异议之诉实质是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优先效力问题。物权期待权从性质上仍属于债权的范畴,但该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案外人既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取得物权之对价义务,预期物权将确定无疑的变动到其名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效力。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实际上是赋予买受人相当于出卖人的权利地位。因此,案外人张某异议之诉的实质是主张物权期待权。

  2.张某支付了停车位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享有物权期待权。争议车位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4条及第28、29、30条的规定,除继承、征收等非法律行为所得的物权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履行完支付义务后,不能及时办理登记的现象客观存在。如果仅以登记...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最新4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最新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异议申请书4篇

  随着人们素质的不断提升,申请书使用的越来越多,不同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作用。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最新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最新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大街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 ,就__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___区____街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区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__区____大道____号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____元,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____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篇二: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最新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出生,

  住所地: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 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

解除合同异议期

合同 解除合同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waww.liuxue86.com 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2007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其责任田及地上果树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十年。合同履行了三年多,到今年的3月份,被告提出原告管理不善,果树有多数死亡的现象,已构成违约,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原告见一直这样下去不能正常经营,遂于今年的 11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遂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自己解除合同有效。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自己并没有违约,所以被告解除合同无效;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因此其提出的异议不能支持。后经审理,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违约。

境外人员能不能申请申请证券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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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证券执业证书有国籍要求吗?下面来看看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境外人员能不能申请申请证券执业证书”,欢迎您阅读!

  问:境外人员可否申请证券执业证书?

  答:除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证书对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要求外,其他执业岗位的执业证书对申请人没有国籍的要求。境外人员只要符合执业证书申请的条件,即可由其所在机构为其办理执业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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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成绩有异议,如何申请复查?

一级建造师成绩复查 一级建造师成绩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一级建造师成绩有异议,如何申请复查?》,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级建造师成绩有异议,如何申请复查?

  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将在12月公布,成绩公布后,如有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在成绩公布一个月内(具体时间请依据当地人事考试网通知),在当地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复查申请表,并在成绩查询单中指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

  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核查范围:

  (1)主观题试卷: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2)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3)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复查须知:

  1、成绩复查只限于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复查,客观题成绩不在复查受理范围之内。

  2、考生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节假日除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考试中心办公大厅提交复查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3、参照人社部部有关规定,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人不能参见试卷,复查试卷只复核申请人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复查内容不涉及评分标准的掌握。

  4、一般对同一考试科目,成绩复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5、由于考试成绩属考生个人隐私,因此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办。

  6、复查考试成绩申请表一般样式如下(各省复查考试成绩申请表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以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复查考试成绩申请表为准):

考试名称


申请复查科目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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