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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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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需要靠平时的积累,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刑法条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学习完法条之后还要对下面几个法律名词进行解析:

  ①着手,所谓着手是是犯罪预备的结束,实行犯罪的开始。简单判断即为现实紧迫危险的即将到来。例如放火罪当中开始点燃火柴,扒窃当中小偷的手即将伸进行人的包包,故意杀人当中举起刀即将捅向受害人等。

  ②意志以外,就是说由客观现实造成的,即欲而不能。例如要杀的人被别人救活了,要抢劫的被受害者正当防卫了,要盗窃的打不开门等。

  在学习做题的过程当中,大家往往觉得不好去判断到底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甚至有的时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间也不好区分。接下来教给大家一个简单实用的区分办法:遇到这类题第一步先找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好判断。第二步看结果实现与否,凉凉是既遂未凉看原因,主观放弃是中止,客观原因看着手,着手之前是预备,着手之后必未遂。根据这个方法我们来做几道练习题。

  1.(多选)甲整理行装去沙漠旅行,仇人乙在甲带的水中掺入了剧毒药品,之后仇人丙将甲的水壶钻了个洞使水蒸发和渗漏,结果甲在沙漠中干渴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B.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D.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答案:BC。解析:第一步先找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题当中甲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仇人丙在甲的水壶转孔导致水流光在沙漠当中干渴而死,丙得到了害甲的结果,甲凉凉了,丙属于故意杀人既遂。仇人乙在水中掺入剧毒的行为没有导致甲死亡,是由于甲是被渴死的,属于客观原因,并且乙已经着手投毒,着手之后必未遂,故乙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2.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预备 B.诈骗罪未遂

  C.诈骗罪既遂 D.不属于犯罪

  答案:B。解析:第一步先找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题当中甲对胡某实施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得逞,甲得到3000元的原因是胡某自己觉得其可怜赠与的,赠与得到的钱不属于犯罪。第二步看结果实现与否,凉凉是既遂未凉看原因,主观放弃是中止,客观原因看着手,着手之前是预备,着手之后必未遂。甲没有得逞的原因是胡某识破骗局,对于甲来说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得逞,并且甲已经向胡某去实施诈骗了,属于已经开...

与死缓期执行期故意犯罪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学大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对于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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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缓期执行期故意犯罪相关的公务员考试大纲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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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重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例如,盗窃银行偷的只是练功券,构成未遂;杀人只要人没死就是未遂。

  2009年5月28日,四川内江威远某镇19岁小护士晓媛在一家服装店里试衣服,却被商店老板罗伟绑架强奸,并将她“勒死”后掩埋又复活。绑架罪既遂,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强奸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06年)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错)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抢劫罪是半个多环节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即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抢劫罪如果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没有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如果暴力行为没有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要抢到财物才认为既遂。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没有达到既遂状态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点:被迫停止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阶段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

  1.常见的预备行为:

  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调查犯罪现场(踩点,如抢劫找个有钱的);排除犯罪障碍(如打死看家狗);勾引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前往犯罪现场;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后三种行为属预备后阶段)。

  在中国,由于处罚预备,因而犯罪预备的范围划得比较宽。理论上,所谓预备后阶段也公认属预备阶段。

  (06)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

M.B.A. - 执行期权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故意犯罪过程中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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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掌握)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


类型 犯罪既遂的要求 判断标准
结果犯 指行为人实施终了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并且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抢劫等。 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
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
行为犯 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

成语谜语:绞刑缓期执行(打一成语)

谜语
绞刑缓期执行(打一成语)(打一成语谜语)
谜底: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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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刑法学大纲:犯罪故意

刑法学大纲

  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社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016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故意认识因素解析

司法考试卷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016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故意认识因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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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如行为人误把人认作兽而杀害,即没有杀人故意。在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中,成立该种犯罪故意,还必须具备对该种对象的认识。如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必须知道其盗窃的是枪支弹药。如果行为人以为是一般财物而盗窃,事后才知是枪支弹药的,其只有一般盗窃罪的故意而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故意。当然,其行为也就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内容、作用有所认识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行为具有可能引起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也必然体现出其对行为性质等情况是清楚的。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当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排斥对行为性质等情况的认识,对后者的认识也是检验对前者认识与否的重要标志。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般而言,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不知法者不免责”,不允许行为人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或社会意义,否则行为人就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贩卖淫秽物品时,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才是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懂外文的行为人只认识到自己在贩卖外文书刊,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就缺乏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因而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有些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需要行为人对此有所认识。例如,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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