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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礼仪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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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外交流,应该有怎样的礼仪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中国对外交流的涉外礼仪通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涉外礼仪通则

  所谓涉外通则,是指中国人在接触外国人时,应当遵守并应用的有关国际交往惯例的基本原则。它既是对国际交往惯例的高度概括,又是对于参与涉外交际的中国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个人形象:第一印象十分重要,包括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服装等。liuxue86.com

  不卑不亢:(要意识到自己代表自己的国家、民族、所在单位,言行应从容得体,堂堂正正。不应表现得畏惧自卑,低三下四,也不应表现得狂傲自大,目中无人)。

  求同存异:(各国礼仪习俗存在着差异,重要的是了解,而不是评判是非,鉴定优劣,握手礼通行各国)。

  入乡随俗:(要真正做到尊重交往对象,首先就必须尊重对方所独有的风俗习惯。当自己身为东道主时,通常讲究“主随客便”;而当自己充当客人时,则又讲究“客随主便”)。

  信守约定:(认真严格地遵守自己的所有承诺,说话务必算数,许诺一定兑现,约会必须要如约而至。在一切有关时间方面的正式约定之中,尤其需要恪守不怠)。

  热情适度;内外有别(不仅待人要热情友好,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待人热情友好的具体分寸。否则就会事与愿违,过犹不及,会使人厌烦或怀疑你别有用心。要分清内外,注意保密)。

  谦虚适当:(一方面反对一味地抬高自己,但也绝对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自我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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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通则解释相关的涉外礼仪

2016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 民法考点 民法名词解释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的漫长旅程已经开始,对于还处于状况外的考生来说一开始会觉得较为煎熬,而对于已经步入正轨的考生来说则是一种历练。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民法名词解释汇总(一),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在备考之时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法通则解释相关的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涉外礼仪礼宾通则

涉外礼仪礼宾通则 外交礼仪基本通则

  【涉外礼仪礼宾通则】

  概括来说,目前世界流行的接待通则主要有以下:

  维护形象。在交往活动中,每一名相关人员的一言一行,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形象,若是对自我形象毫不修饰,不但难言对交往对象的尊重,而且亦属失礼行为。所以我们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接待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都应时时刻刻注重个人言谈举止、服饰仪容,不可蓬头垢面、不修边幅。

  不卑不亢。这是事关国格、人格的大是大非问题,不卑不亢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既不畏惧自卑、低三下四,又不自大狂傲、放肆嚣张,而要堂堂正正、坦诚乐观、豁达开朗、从容不迫、落落大方、一视同仁。

  求同存异。求同就是遵守国际惯例,取得共识、便于沟通、避免周折;存异就是注意“个性”;了解具体交往对象的礼仪习俗禁忌,并予以尊重。

  入乡随俗。当自己身为东道主时,通常讲究“主随客便”;当自己充当客人时,则又讲究“客随主便”。接待人员必须充分地了解交往对象的风俗习惯,无条件地加以尊重,不可少见多怪、妄加非议。

  信守约定。在一切公务接待活动中,都必须认真而严格地遵守自己的所有承诺,说话务必算数,许诺一定要兑现,约会必须准时。万一由于难以抗拒的因素而失约,必须尽早向有关各方通报,如实解释,郑重致歉,主动承担损失。

  热情有度。待人接物热情友好要注意分寸,过犹不及。比如与人交往的距离就分4种:一是私人距离,又叫“亲密距离”,小于0.5米,仅适用于家人、恋人和至交;二是社交距离,又称“常规距离”,介于0.5米至1.5米之间,适用于一般交际应酬;三是礼仪距离,又称“敬人距离”,介于1.5米至3米之间,适用于会议、演讲、庆典、仪式以及接见;四是公共距离,又叫“有距离的距离”,超过3米开外,适用于在公共场所同陌生人相处。

  不必过谦。在交往活动中涉及自我评价时,虽然不应该自吹自擂、自我标榜、一味抬高自己,但也不要妄自菲薄、自我贬低、自轻自贱、过度谦虚客套。

  不宜先为。在交往活动中,面对自己一时难以应付、举棋不定,或者不知道到底怎样做才好时,如有可能,最明智的做法,是尽量不要急于采取行动,尤其不要急于抢先,冒昧行事。

  尊重隐私。凡涉及客人收入支出、年龄大小、恋爱婚姻、身体健康、家庭地址、个人经历、信仰政见、所忙何事等等,皆属个人隐私,要避免与对方交谈时涉及这些“隐私权”。

  女士优先。在一切社交场合,每一名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自觉地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尊重、照顾、体谅、关心、保护妇女,并且还要想方设法,尽心竭力地去为妇女排忧解难。这并不代表女性是弱者,而是象尊重母亲一样尊重女性。

  爱护环境。不可毁损自然环境,不可虐待动物,不可损坏公物,不可乱堆乱挂私人物品。不可乱扔乱丢废弃物品,不可随地吐痰,不可到处随意吸烟,不可任意制造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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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案件解释全文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

司法考试卷三2016民法名词解释(4)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 司法考试卷三考点 民法考点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4),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6. 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 法定期限

  2) 制定期限

  3) 约定期限

  7. 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 期限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也是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5)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8.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题资格的人。

  9.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户口的册籍。

  10. 居民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法定凭证。

  11. 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12.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方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14. 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1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1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和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18.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 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19.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0.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1)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 民法名词解释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1),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希望对你有帮助!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3.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5. 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

  1)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2) 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 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6. 财产关系的分类:

  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2)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8. 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

  1)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

  3)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9. 人身关系的分类:

  1) 人格关系

  2) 身份关系

  10.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

  1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12.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3. 在我国,可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

  1) 法律。(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

  2) 准法律。(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

  14.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

  15. 民法的性质:

  1) 民法为私法

  2) 民法为权利法

  3)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私权神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平原则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18.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民...

外交礼仪礼宾的通则

礼仪 涉外礼仪

  概括来说,目前世界流行的接待通则主要有以下:

  维护形象。在交往活动中,每一名相关人员的一言一行,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形象,若是对自我形象毫不修饰,不但难言对交往对象的尊重,而且亦属失礼行为。所以我们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接待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都应时时刻刻注重个人言谈举止、服饰仪容,不可蓬头垢面、不修边幅。

  不卑不亢。这是事关国格、人格的大是大非问题,不卑不亢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既不畏惧自卑、低三下四,又不自大狂傲、放肆嚣张,而要堂堂正正、坦诚乐观、豁达开朗、从容不迫、落落大方、一视同仁。

  求同存异。求同就是遵守国际惯例,取得共识、便于沟通、避免周折;存异就是注意“个性”;了解具体交往对象的礼仪习俗禁忌,并予以尊重。

  入乡随俗。当自己身为东道主时,通常讲究“主随客便”;当自己充当客人时,则又讲究“客随主便”。接待人员必须充分地了解交往对象的风俗习惯,无条件地加以尊重,不可少见多怪、妄加非议。

  信守约定。在一切公务接待活动中,都必须认真而严格地遵守自己的所有承诺,说话务必算数,许诺一定要兑现,约会必须准时。万一由于难以抗拒的因素而失约,必须尽早向有关各方通报,如实解释,郑重致歉,主动承担损失。

  热情有度。待人接物热情友好要注意分寸,过犹不及。比如与人交往的距离就分4种:一是私人距离,又叫“亲密距离”,小于0.5米,仅适用于家人、恋人和至交;二是社交距离,又称“常规距离”,介于0.5米至1.5米之间,适用于一般交际应酬;三是礼仪距离,又称“敬人距离”,介于1.5米至3米之间,适用于会议、演讲、庆典、仪式以及接见;四是公共距离,又叫“有距离的距离”,超过3米开外,适用于在公共场所同陌生人相处。

  不必过谦。在交往活动中涉及自我评价时,虽然不应该自吹自擂、自我标榜、一味抬高自己,但也不要妄自菲薄、自我贬低、自轻自贱、过度谦虚客套。

  不宜先为。在交往活动中,面对自己一时难以应付、举棋不定,或者不知道到底怎样做才好时,如有可能,最明智的做法,是尽量不要急于采取行动,尤其不要急于抢先,冒昧行事。

  尊重隐私。凡涉及客人收入支出、年龄大小、恋爱婚姻、身体健康、家庭地址、个人经历、信仰政见、所忙何事等等,皆属个人隐私,要避免与对方交谈时涉及这些“隐私权”。

  女士优先。在一切社交场合,每一名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自觉地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尊重、照顾、体谅、关心、保护妇女,并且还要想方设法,尽心竭力地去为妇女排忧解难。这并不代表女性是弱者,而是象尊重母亲一样尊重女性。

  爱护环境。不可毁损自然环境,不可虐待动物,不可损坏公物,不可乱堆乱挂私人物品。不可乱扔乱丢废弃物品,不可随地吐痰,不可到处随意吸烟,不可任意制造噪声。

  以右为尊。在各种类型的对外交往中,大到政治磋商、商务往来、文化交流,小到私人接触、社交应酬,但凡有必要确定并排列主次尊卑时,“以右为尊”都是普遍适用的,以右为上、以左为下,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就肯定不会失敬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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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礼仪的基本通则

涉外礼仪 涉外礼仪通则

  所谓涉外通则,是指中国人在接触外国人时,应当遵守并应用的有关国际交往惯例的基本原则。出国留学小编整理了“涉外礼仪的基本通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涉外礼仪的基本通则

  1、个人形象(第一印象十分重要,包括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服装等)。

  2、不卑不亢(要意识到自己代表自己的国家、民族、所在单位,言行应从容得体,堂堂正正。不应表现得畏惧自卑,低三下四,也不应表现得狂傲自大,目中无人)。

  3、求同存异(各国礼仪习俗存在着差异,重要的是了解,而不是评判是非,鉴定优劣,握手礼通行各国)。

  4、 入乡随俗(要真正做到尊重交往对象,首先就必须尊重对方所独有的风俗习惯。当自己身为东道主时,通常讲究“主随客便”;而当自己充当客人时,则又讲究“客随主便”)。

  5、 信守约定(认真严格地遵守自己的所有承诺,说话务必算数,许诺一定兑现,约会必须要如约而至。在一切有关时间方面的正式约定之中,尤其需要恪守不怠)。

  6、热情适度,内外有别(不仅待人要热情友好,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待人热情友好的具体分寸。否则就会事与愿违,过犹不及,会使人厌烦或怀疑你别有用心。要分清内外,注意保密)。

  7、 谦虚适当(一方面反对一味地抬高自己,但也绝对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自我贬低,自轻自贱,过度对人谦虚客套)。

  8、尊重隐私(在对外交往中不要涉及收入支出,年龄,婚姻,健康,家庭住址,个人经历,信仰政见等)。

  9、 女士优先(在一切社交场合,尊重,照顾,体谅,关心,保护妇女)。

  10. 以右为尊(在并排站立,行走,就座,会见,会谈,宴会席次桌次,乘车,挂国旗等都应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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