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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水价通告 篇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66号)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中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再生水生产经营和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电厂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四类水价。
二、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三、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
四、特种行业(洗车、临时用水)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10元,暂不调整。
六、根据国家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方米1.20元、1.30元、1.50元统一调整为3.10元。米1.80元调整为4元。附加。
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上述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水价通告 篇2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xx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工业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