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司考刑诉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教育网整理;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