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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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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司考刑诉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教育网整理;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

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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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一、强记6种情形 
  (一)尤其要记住: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理解是:“不认为是犯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必然后果。 
  (二)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判断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两种方法:其一,题干中特别注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二,题干中没有特别注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且仅当两种情况下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余一律不属于这种情形。上述“其二”的两种情况是:1、“伤害案件中的轻微伤”;2、“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定罪的法定数额”。 
  (三)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有很多初学者将这种情形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四、避免干扰 
  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司法考...

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法院民事庭案件受理实习报告

 2008年的这个寒假我在忙碌与充实中度过,有幸利用寒假时间到**省**市人民法院实习,这次实习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使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要向帮助指导我的**庭长、**法官、**法官、**法官、**法官及书记员**、**、**等人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做出的努力和给予的帮助!
  由于物权法、债权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等均尚未涉及,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从基层做起,增加对法律工作的认识,此次为期十五天的实习令我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2009年元月9日早上8:30,我踏进了**省**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庄严的国徽不禁令人肃然起敬。我被安排在了“民一庭”,拜书记员**老师门下,庭长严肃地给我提了四点纪律要求:第一,遵守法院纪律;第二,保守案件秘密;第三,保护卷宗安全;第四,注意个人安全。字字铿锵有力,震慑人心。我还拥有了自己的办公桌,触摸着皮质的桌面,深栗色总是给人以威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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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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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6种不予追究刑责情形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

湖南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 五种情况不予受理

异地办理身份证 异地身份证办理

  (首次申领或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均需回户籍地办理)

  目前,全国共有15个省市与湖南互相开展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但在此范围内,并非任何情形下均可办理居民身份证。昨日,长沙市公安局发布提醒,目前,有5类情况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长沙警事”介绍,在湖南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并与本省建立了跨省异地受理机制的外省(市、区)籍人员,可以在长沙市跨省异地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如今,湖北、重庆、天津、浙江、江西、安徽、河南、四川、江苏、吉林、海南、贵州、黑龙江、福建、辽宁等15个省市,已与湖南互相开展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工作。其中,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因居民身份证需加载少数民族文字,群众只能回原户籍地办理。

  目前,长沙设立了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接待大厅和长沙市政务公开中心两个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户籍在上述范围内的人员可以在长沙这两个受理点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长沙警方提醒,目前,共有5类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而需回户籍地公安机关申办。这5类情形分别是: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主项信息变更的;

  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因受其他原因所限,难以确认身份的。

  (长沙晚报 记者 聂映荣 实习生 李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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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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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它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突出特点是:

  (1)政治性。国家行为涉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重大利益,往往是中央政府协调各种冲突,对国家重大利益和整体利益作出选择和安排的行为。国家行为往往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整体,如三权分立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职能分工制度等。政治性是国家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2)灵活性。国家行为主权性和政治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灵活性。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定和利益,中央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不能也没有必要事先设定可供选择的方案。

  (3)秘密性。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行为都秘密进行,不向社会公布。

  从司法解释和相关理论来看,国家行为有对外、对内两种含义:

  1.对外意义上的国家行为,指经国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国防、.外交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1)名义。对外国家行为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实施。一般的行政行为通常以特定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相对方和客体不同。对外国家行为的对象是另一个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针对国际关系事项。一般行政行为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国内具体行政事务。

  (3)依据不同。对外国家行为的依据包括宪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而一般的行政行为通常依据国内法中次于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2.对内意义上的国家行为,是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在对国内全局性、重大性的国家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对内实施的统治行为。它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之处在于全局性和危急性,即对内的国家行为处理的是涉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政权存亡、基本政局能否稳定的危急问题,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分裂、应对灾害等而采取的宣布总动员、进入紧急状态和其他紧急措施。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

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刑诉法考点: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避免干扰。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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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11月时事政治热点:征地拆迁将不予受理

公务员 时事政治

  目前,中央第二轮巡视正在10个被巡视地区、单位全面展开。巡视组如何开展工作?巡视工作取得了哪些效果?

  11月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按照整个巡视步骤,对两轮巡视工作中备受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公开解读。

  “惩,不是为了把这个人处理掉,目的是达到治。这就像行医,发现问题是找到了毛病,目的不是要把这个人治死,是为了让他活下来。

  第一轮巡视结束,带回来的问题线索,一件不能放,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都要去谈、去了解、去查,有问题及时解决,没有问题扯扯袖子、咬咬耳朵,防止发生问题。

  对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当头棒喝、敲响警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那些可能发病的病灶及时得到清理而不发病,这是严管厚爱。”

  中纪委副书记张军

  □进度工作条例正在修订

  如何使巡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备受关注。

  昨天,张军透露,按照中央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修订巡视工作条例,体现与时俱进,把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固定下来,以规范、促进巡视工作深入开展。

  张军表示,实践证明巡视是从严治党的有效手段,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广大群众充满了期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巡视工作分成中央和各省区市两级。下一步将加大对地方和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指导力度,把中央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开来。

  据悉,中央纪委还将在2014年元旦前汇总首轮巡视反馈以后整改的情况、成果运用的情况,向中央报告。

  □案例廖少华案源于巡视

  张军介绍,中央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作出分类处置。据透露,有关部门被要求优先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并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向中央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他们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张军透露,10月28日中央纪委立案调查的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严重违法违纪案,就是巡视中发现的案件,移交给中央纪委后,中央纪委优先办理的。只用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决定立案采取调查措施。

  □释疑

  1

  如何确定巡视单位

  覆盖原则中央拍板

  张军介绍,党的巡视工作条例体现了巡视全覆盖的要求,也就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等都要进行巡视。因此,只要属于巡视组监督范围的地区、单位,理论上、实践上都是这样,无论领域、行业、性质,都要接受监督、接受巡视,不留死角,确保巡视监督的公平公正。

  张军表示,具体到每轮巡视前选择地区、单位,各种因素比较多,要根据上次对这个地区、这个单位巡视的时间,要考虑巡视对象自身的一些实际情况及巡视组力量组织等综合性的因素,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最后报中央决定。

  2 如何找到问题线索

  六大招数有的放矢

  张军列举了首轮巡视中使用的6种主要的方式方法。

  第一,“提前摸清底数”:进驻前同纪检监察部门摸清被巡视地方或单位的有关问题底数,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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