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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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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1】抓住关键词,有效区分双务合同的3种履行抗辩权:

  (1)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能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是哪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是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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