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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九条 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邮编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高科路,邮编3114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四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调档比例按当批(段)次招生计划数的1:1执行。实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