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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浙江兰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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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浙江兰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7]1号)要求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7号)精神,以及浙教资中心[2017]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推进教师入职后管理机制创新,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激励教师更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断加强教师师德修养,促进教师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配合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绩效考核,科学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激励和退出机制。

  三、注册对象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纳入定期注册范围。新任教师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申请首次注册。(注:本次注册对象不包括上半年已经完成注册合格的教师。)

  四、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3.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试合格;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3.中止教育...

与浙江教师资格注册相关的教师资格证认定

浙江嘉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嘉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2016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即将开始,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证认定的考生也要时刻关注着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考试动态。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浙江嘉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浙江嘉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根据《浙江嘉兴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知悉,浙江嘉兴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如下:

  1.报名

  (1)网上申报: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于10月13日至10月19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文件精神,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请各位申请者妥善安排好时间,不要错过报名。)

  (2)现场确认:10月20日。8:30-11:00和13:30-16:30。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完成网报者,携带所需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确认地点:

  1. 嘉兴教育考试院(受理市属、南湖、秀洲、开发区国考考生):嘉兴市勤俭路975号

  2. 嘉兴市教育局嘉善服务点(受理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嘉善的国考考生):嘉善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魏塘街道环北东路555号)

  3. 嘉兴市教育局海盐服务点(受理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海盐的国考考生):海盐县教师进修学校(武原镇枣园西路368号)

  4. 嘉兴市教育局平湖服务点(受理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平湖的国考考生):平湖市教育局(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路164号)

  5. 嘉兴市教育局海宁服务点(受理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海宁的国考考生):市行政服务中心底楼126、127号窗口(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

  6. 嘉兴市教育局桐乡服务点(受理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桐乡的国考考生):桐乡市教师进修学校(梧桐街道校场西路199号)

  现场确认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者网上填报信息后下载,用规定纸张双面打印、签署姓名并贴上照片)。

  (4)《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工作单位(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及盖章。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13年10月以后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与网报上传的电...

与浙江教师资格注册相关的教师资格证认定

浙江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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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浙江将于2017年春季开学后启动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注册工作将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据要求,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要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目前,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设立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取得教师资格证,却没有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暂不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厅师范处相关负责人说,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终身制”,教师“只进不出”,造成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此外,从2003年至今,浙江面向社会认定取得教师资格人数累计达523843人,但在职教师持证上岗的情况却从来没有进行过完整的统计,这也是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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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5年教师资格证统考化的实施,教师资格证改革之后,不再是终身制了,而是要五年一注册,很多考生不太理解教师资格证为什么要定期注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一一分析。

  1、剔除不合格教师 选拔优秀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对于激励教师不断学习和进取,促进教师职业生涯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使教师真正做到能进能出,让不合格教师退出,有了更加客观的标准和依据,变得更具操作性。

  2、有利于教师队伍专业化

  开展改革试点就是要通过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畅通教师队伍的“出口关”,扩大优质教师资源的增量,盘活现有教师资源的存量,促进教师队伍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教育部推出这一改革试点,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中小学教师队伍注入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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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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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 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点击下载(百度网盘):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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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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