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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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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25685),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省外按100%-120%以内投档。

第十七条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首先录取报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档考生,若录取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对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不设置“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的省(市、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仍不满时再录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进档考生,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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