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永续年金”,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永续年金
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的年金,因此没有终值,但是可以计算现值。
现值的计算公式:P=A/r
如:某企业拟建立一项永久性奖学金,计划每年颁发奖金10万元,如果银行目前的存款利率为4%,问现在需要存入多少元?
P=A/r=10÷4%=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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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永续年金
永续年金是指无限期的年金,因此没有终值,但是可以计算现值。
现值的计算公式:P=A/r
如:某企业拟建立一项永久性奖学金,计划每年颁发奖金10万元,如果银行目前的存款利率为4%,问现在需要存入多少元?
P=A/r=10÷4%=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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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2017考点:债的转移和消灭”,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一)债的转移
1.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一种形式,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②存在有效的债权;
③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承担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的特点;
(3)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
(4)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
(1)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二)债的消灭
1.抵销
在法律上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
(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
(2)双方的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
(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2.提存
(1)适用于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迟延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残废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3)提存的费用负担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4)必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3.混同
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一人。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1)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
(2)...
税务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行政程序法”,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内容导航】: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内容。
【基础考点】:行政程序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听证制度
4.效率原则
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
(二)基本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1)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
(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
9.教示制度——告知救济途径
10.时效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的范围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这里的信息范围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规则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启动方式:
主动举行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申请举行 |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 无须公告 |
【提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期限
申请期限 |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
组织期限 |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
告知期限 |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 |
3.程序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带来“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行政法的特征考点讲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总体框架:2 1 3 → 2个人、1件事、3个程序
“2个人” 行政主体→相对人(官民)
“1件事”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官管民)
“3个程序”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法律制度(民告官)
形式 | 无统一法典 + 数量多、渊源多 |
实质 | 内容广 + 易于变动 + 兼有实体和程序 |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带来“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行政法的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行政法的概念
【概念解析】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行政权力展开)
围绕行政权力 | 事前控权 | “设定”权力 | 某法统一规定:如组织法 单行法规定:如税收征管法 |
事中控权 | 规范权力“实施” | 规范特别机关权力:税收征管法 各机关普遍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带来“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行政法律关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权力)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 | 行政主体(官) |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
相对人(民) | 外部 | 如:对外部管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内部 |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行政主体特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法院;党务机关:党委等除外)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部机构除外)政策法规处×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除外)
解释: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权、名、责”。
2016年税务师考试于11月份开始,考生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复习,复习时要重点注意这些常考的知识点。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2016年税务师考试于11月份开始,考生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复习,复习时要重点注意这些常考的知识点。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2016涉税服务法律考点:罪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师2016涉税服务法律考点:罪数
一、罪数概念及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罪数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1、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不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2、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3、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
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二)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1、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三)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
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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