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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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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1.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与他人开个玩笑或逃避处罚,或者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索赔之意的,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以盗窃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否成立盗窃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在于财物是处在私人还是国家保管之下。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赃款、赃物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不动产、遗弃物、遗忘物、埋藏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如果某种物品客观上不是遗弃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遗弃物而予以占有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判断某一物品是否遗弃物,除应考虑先前所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外,还要考虑某一物品客观上放置的状态。

  4.盗窃罪只要认识到是他人财物,不要求对财物具体价值的明知,就可以认定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但是,如果财物的客观价值与行为人的认识相去甚远, 财物的价值超过了行为人的预料和一般人的预料,对超出预见的后果不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5.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

  6.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其危害程度大小应当以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数额为准,而不是以犯罪人实际获利的数额为准。

  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7.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8.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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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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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字面上理解像是同样一种罪责,然而在法律上来讲却是全然不同的法律属性。论诉题不仅要求考生经某事的经过结果论述出来,还需要将经过以及结果“法律化”。如果是你你将会如何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掌握这些不同之处,对于划分二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前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后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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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盗窃罪立案标准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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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复习,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于财产类犯罪,在实际案例中,盗窃罪也会牵扯到欺诈手段,使得两者更容易混淆,所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在考试中是难点。

  一、诈骗罪的判定标准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采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手段上不同。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可以采用欺诈手段,也可能采用秘密窃取手段。

  2、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所有权。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最关键点。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盗窃罪也可能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所以被害对象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的所有权就成为两罪区分的关键。

  如甲到车行,假意乙车行买车。在洽谈的时候,甲以试车为由,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随后开车逃跑,将车拒为已有。甲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在该案例中,甲以试车为由,采用欺诈手段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使得乙车行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自愿将车钥匙交出,但最终甲取得车并非基于车行工作人员自愿将车的所有权交出,而是以欺诈产生的条件为便利,最终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得了车的所有权,故应当属于盗窃罪。

  3、对方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里主要指被害人需实际占有财物,且有占有的意思,而不需要财物属于被害人所有。如甲从保管者手上欺诈获得他人财物,也可构成诈骗罪。再如甲的手机丢失在乙处,乙并不知晓该手机属于谁所有,也并没有占有的意思,丙以为该手机属于乙所有,采用欺诈手段欺诈乙,取走手机,此处就不能构成诈骗罪。

  二、题目应用

  例题:甲假扮道士对乙说:“你将由血光之灾,想要逃过劫难须按我说的做。”乙同意。甲让乙拿出一套衣服和5000元,自己掏出一符咒,将钱和符咒包在衣服内,锁入乙家的柜子,要求乙烧香祈祷5天,5天后才能开柜。乙将信将疑,烧了3天香,总觉得不对,打开柜子解开衣服一看,里面的5000元钱不翼而飞,遂报警,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盗取了乙的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本题中甲虽然使乙陷入认识错误,但并没有让乙因为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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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日中国留学生涉信用卡诈骗盗窃被日本检方起诉

警方 盗窃罪 诈骗罪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为中国留学生提供海外时事新闻:《在日中国留学生涉信用卡诈骗盗窃被日本检方起诉》04月17日报道。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援引《每日新闻》报道,4月12日,日本茨城县警宣布,警方以盗窃罪的嫌疑对目前正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而被起诉的中国留学生张某实施了在逮捕,随后经过检察机构,对张某的盗窃罪向水户地方法院土浦支部提起起诉。 出国留学网 m.liuxue86.com

2011年10月27日夜11点50分左右,张某和他人共谋,通过电脑网络入侵到一家网上购物公司的服务器内,窃取了服务器内保存的顾客信用卡信息,并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购买了一台价值8万2900日元的蓝光刻录像机,然后以一个日本人的名义寄到另外一名住在静冈县挂川市的留学生处,警方认为张某这一行为属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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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茨城县警生活环境科介绍,张某在2月28日时已经因参与利用他人信用卡情报、大量购买商品的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警方认为他在这个团伙中是主犯级人物。据悉,张某被捕后,一直否认警方对自己的指控,始终坚称“不承认”。(出国留学网 liuxue86.com)

合同诈骗罪标准

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m.liuxue86.com 合同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1][2]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盗窃特定物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盗窃特定物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案情:某地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房产竣工后,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建筑商偷走了房地产项目竣工所需的材料,导致开发商无法办理业主的房产证,给广大业主带来经济损失。

  为此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盗窃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刑民合裁”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和王志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等专家学者和部分律师。

  争议焦点:本次研讨主要围绕盗窃特定物的社会危害性和民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展开,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等特定物是否适用刑法制裁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专家们在探讨中达成了共识,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是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专家说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就刑法自身的科学发展来说,如何处理好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解决这个基础性问题的关键,是充分确定刑法的“保障法”性质。尽管研讨会的围绕竣工验收材料被盗一案,但是这个个案为刑法学提出了如何评价和处罚盗窃特定物行为,从而弥补民商法对这类盗窃行为的惩罚不足。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虽然本身没有市场交易价值,但是对所有人而言有实用价值和工程价值,因此,从刑法角度判断就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性,就需要刑法的介入。这个行为需要以什么罪名来论处,还需要突破刑法传统的一些观念。赵秉志强调,如何实现刑法对竣工验收材料这类特定载体的有效保护,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从侵权责任法、债权侵害、合同法等不同角度阐述了对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民法救济手段及其局限。他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危害后果是很严重的,尤其是在开发商因此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被迫负担大额违约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对施工单位提起违约之诉,对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在违约之诉中,可以就预期利益主张赔偿,这比在侵权之诉中的赔偿更广泛。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围绕该案件从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意义、偷盗以及烧毁这些材料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房产证应如何补办这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盗窃并烧毁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既是一个涉及刑法的行为,也属于民法的范畴,这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让它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从刑法角度谈了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他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属于盗窃行为,但不构成盗窃罪,这种涉罪行为侵害的实质,是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破坏。因为竣工验收材料的形成和备案,本身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当然是一种破坏房地产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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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

法院实习报告范文 司法实习报告范文

  以下是由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提供的关于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

  【范文一】

  时光如梭,稍纵即逝,一转眼,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就结束了。总体上来说这次实习我是丰收的,结果是圆满的,意义是不可言喻的。来到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法律实践活动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体验到法律的神圣感和庄严感,也体验到法官的责任感和压力感。

  当填写了集中实习,分到了白云区人民法院,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时,让我感到临近毕业的我们应该拥有新的生存方式和工作方式,毕竟现己经开始尝试着用“社会”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也是我进入社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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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来实习之前,我个人对法院,政府,国家的看法是片面的,认为他们假公济私,唯钱是图。等我也体验“法”中的一员时才发现这也不全是事实。也体会到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以前想象的那样,工作中遇到的种种情况让我深刻意识到法官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而不仅仅只是在法庭上挥挥小锤就可以维护法律正义的。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既要面对有些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又要尽量使公平与正义在法律面前得以实现,这一切都给法律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责任压力,有时候甚至要顶着压力办案,给他们造成业务上的困难。

  在立案庭实习中我了解了立案的“含义”。不是像书中说的...

盗窃悔过书

盗窃悔过书 盗窃检讨书 偷东西检讨书

  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是只要肯改正,相信会得到原谅的。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盗窃悔过书,仅供参考,谢谢查看。

  盗窃悔过书(一)

尊敬的老师:

  您好!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记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

  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

  我在家也待了半个月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现在才很小 ,我还有去拼搏的能力。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 ,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记得刚进入学校时,班主任老师和副班主任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学习还能接受,可在纪律方面却出现了问题,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应该严惩的,我不知多少次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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